時間:2020-02-01 10:47
來源:銅川市人民政府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并采取下列防風抑塵措施: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二)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禁止未經清洗的車輛上路;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堆場露天裝卸物料時,應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五)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措施。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三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通往城市建成區的主要路段建設車輛自動沖洗場所和設施,免費為進入城市建成區的貨運車輛進行沖洗。
第三十五條 道路管護單位應當加強道路清掃保潔管理,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降低揚塵污染。路面破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補。平面交叉道口出入口、道路沿線兩側門店前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防止車輛揚塵或者帶泥上路。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當采用清掃車負壓清潔、高壓沖洗、灑水、噴霧等措施,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三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和城鄉結合部暫不開發的裸露土地,宜綠化的實施綠化,不宜綠化的實施固化、硬化、透水鋪裝消除裸露地面揚塵污染,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綠化、固化、硬化、透水鋪裝責任人:
(一)國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二)沒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國有土地,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集體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和支持政策,推廣秸稈、落葉綜合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露天焚燒行為組織巡查,發現后及時制止,并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在居民住宅區、機關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膠、造紙印刷、飼料加工、養殖屠宰、餐廚垃圾處置、制藥等易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城市開發和改造應當規劃和建設符合規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飲業專項配套用房,鼓勵設置相對集中的商業經營區域。
在設計用于商業經營的建筑物時,應當預留餐飲業專用煙道和廢氣、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露天燒烤食品進行監督管理。
現有的餐飲服務項目,不符合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或者在其經營許可到期后,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
第四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四)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應當高于相鄰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煙道;
(五)定期對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對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進行監測,并依法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重污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銅川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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