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4 13:33
來源:江蘇人大
近日,宿遷公布《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詳情如下:
宿遷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3號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9年10月2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11日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0月29日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園林綠化施工、道路養護與保潔、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的新技術、新材料研發應用,推廣先進適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七條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工程,將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按省規定的標準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施工單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四)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于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墻上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條城市、鄉鎮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密閉圍擋或者圍墻;
(二)對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開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廢棄物料等,覆蓋防塵布或者符合環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塵網;施工工藝和技術規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或者設置車輛沖洗設備、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
(四)施工工地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五)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對攪拌場點采取封閉、噴霧等防塵抑塵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業時,在作業面周圍采取空中噴霧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業區、生活區進行混凝土硬化,道路強度、厚度、寬度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不低于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塵網,拆除腳手架時采取先清理殘留灰渣或者噴霧加濕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樓層內、高空平臺的建筑垃圾清理,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及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工程,回填后的溝槽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防塵。
市政工程屬于應急搶修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但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塵、抑塵措施,并及時清理殘留物料。
第十三條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全程采取噴水、灑水等濕法作業,并硬化渣土清運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車輛清洗等場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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