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26 11:19
來源:寶雞市人民政府
近日,《寶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具體內容如下:
(2019年10月30日寶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三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節工業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節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優化產業、能源結構,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達到國家、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措施。
第十條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制定全市削減計劃。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改造、完善環保設施等措施,落實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量。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監測和評價規范要求,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逐步建立覆蓋鎮、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進行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市、縣(區)、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四級監管網格。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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