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26 11:19
來源:寶雞市人民政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八條 提倡和鼓勵移風易俗,開展文明、綠色祭祀活動。生態環境、公安、城管執法、林業、民政、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祭祀、殯葬等活動的日常監管,減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第五節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預警等級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后,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二)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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