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2 10:07
來源:湖州人大
日前,湖州發布《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全文如下:
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2019年12月26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并落實規劃編制、統籌協調、區域合作、財政投入、考核通報以及問責等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農業農村、商務、水行政、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科學規劃通風廊道,并且保持暢通。
市、區縣人民政府布局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符合國土空間分區分類實施用途管制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已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逐步依法搬遷。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等產業發展和技術研究推廣;培育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興產業和高端制造業;嚴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行業產能。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水泥、化纖、玻璃、印染等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率,全面推行綠色制造,提升綠色發展水平。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執行嚴于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而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單位,應當給予政策支持;對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褒揚、獎勵。
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公布、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或者舉報大氣污染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就排放大氣污染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益訴訟資金。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網絡建設。
經計量檢定合格并正常運行的遙感監測設備監測到的數據,可以作為行政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Ⅲ類標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集中供熱管網、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物質鍋爐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集中供熱管網、燃氣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生物質鍋爐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完成清潔排放提升改造。
生物質鍋爐禁止摻雜添加燃燒煤炭或者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或者監控設備。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第三款規定,摻雜添加燃燒煤炭或者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或者監控設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十條生物質工業爐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改造,并配備高效除塵等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產者應當在產品包裝上標明產品規格、性能指標以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含量。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產品抽查、原輔材料進出記錄查閱或者委托檢驗等方式對生物質成型燃料的規格、性能指標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家具、機械涂裝、漆包線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行業綠色升級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行業污染防治先進技術,配套安裝高效治理設施。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基礎設施,應當選用符合國家、省有關規范和標準的低揮發性建筑裝飾材料。
第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要求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標準以及防治技術指南,規范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規范使用。
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治理設施用電全過程監管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對排放黑煙明顯的、被投訴舉報的和經排氣污染自動檢測或者遙感監測篩選可能不符合規定排放限值標準的在用機動車、機動船舶、非道路移動機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排氣監督抽測。
經排氣監督抽測,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船舶,由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限期維修、重新進行排氣污染檢測。逾期未維修或者重新檢測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船舶,不得上道路行駛或者運營。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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