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8 10:33
來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日前,廣東汕尾發布《汕尾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全文如下:
《汕尾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揚塵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裝卸和堆放、預拌混凝土生產、道路運輸、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采石取土、石材建材加工等活動中以及因其他工業生產或者城市建成區土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而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綠色發展、預防優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履職盡責、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和對大氣環境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防止揚塵污染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斷加大對揚塵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跨區跨部門揚塵污染防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報告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問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揚塵污染防治列入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者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把規劃執行情況和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且向社會公開。
對發生的重大揚塵污染事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揚塵污染及其防治知識宣傳,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科學知識。
第二章防治職責
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數據監管平臺;
(二)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三)監督管理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負責下列事項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等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二)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城鄉生活垃圾、城市排水、城市建筑垃圾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部門職責內的揚塵控制工作。
市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對建設施工、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及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行使行政執法權;其他縣(市、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對前述行為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二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采石土場作業、違法用地的建(構)筑物拆除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規定建筑垃圾、預拌混凝土等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通行時間行駛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維護、拆除,市政河道和河道沿線地面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耕地平整、秸稈焚燒等農業生產活動、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非道路移動農業機械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對秸稈等農業廢棄物回收和資源化利用,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專項規劃和政策,推動工業綠色發展技術改造和升級,淘汰落后產能,督促工業企業落實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財政、民政、林業、科技、人民防空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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