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6-09 09:49
來源:營口人大
第三十八條 各類施工工地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采取圍擋設立、物料堆放覆蓋、出入車輛沖洗、施工現場地面硬化、混凝土密閉攪拌等防塵措施。城市市區內的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產生揚塵的位置,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三十九條 拆遷工地應當設置拆遷圍擋,拆遷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及時清運建筑垃圾或者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對拆遷后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應當依法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四十條 道路路面破損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四十一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礦粉、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防止物料揚撒、泄露,造成揚塵污染。未實現全密閉運輸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行政審批主管部門不得進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第四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礦山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因地制宜開展礦山環境綜合整治,控制粉塵排放和揚塵污染。
第四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不得設置砂石料場;已有的具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砂石料場,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砂石料場,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四十四條 貯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生產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并保持清潔;
(二)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三)生產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五)及時處置廢棄物料,在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物料采取充分覆蓋、固化、灑水或者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四十五條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一)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發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二)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分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主管部門組織按照規劃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露天焚燒的區域和時段,制定秸稈、落葉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方案,組織建立秸稈、落葉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取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企業等進行秸稈、落葉收集、貯存、運輸,推進秸稈、落葉肥料化、能源化、飼料化、食用菌基料化和工業原料化等綜合利用。
第四十七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和使用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排放的油煙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清洗維護,防止油煙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將油煙通過專用煙道達標排放,不得將油煙通過私挖地溝、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八條 用于商業經營的建筑物,應當預留餐飲業專用煙道和廢氣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并將其列入竣工驗收的內容。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噴漆)項目。
第四十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區域內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禁止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油煙凈化措施。
第五十條 禁止焚燒電子廢棄物、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城市建成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森林草原、公墓以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荒草、冥紙、冥幣及紙扎實物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第五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場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場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進行預報。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短信等途徑發出預警。預警情形消失后,應當在有關媒體發出解除預警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對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五十四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擴大,依法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單位和公民通報,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指導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突發情況消失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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