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6-09 09:49
來源:營口人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排污單位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采取相應防塵措施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密閉措施防止物料揚撒、泄露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其他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在禁止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餐飲業經營者未采取油煙凈化措施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焚燒電子廢棄物、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其他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樹枝、落葉、荒草、冥紙、冥幣及紙扎實物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其他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污染大氣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二)未依法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四)違法批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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