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6-28 10:13
來源:河源市司法局
日前,河南發布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全文如下:
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揚塵污染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預防、治理、監督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建(構)筑物拆除、物料裝卸與運輸及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發、垃圾填埋、建筑垃圾消納以及地面裸露等活動和場所中產生的地表松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空氣中所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本條例所稱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垃圾、渣土等易產生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防治原則和機制】 揚塵污染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政府及其他組織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市、縣(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縣(區)揚塵污染防治,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建立掛牌督辦、約談等制度,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且組織實施,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污染天氣應對,及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調查、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糾紛,監督、公布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情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監測和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工程、建設用地裸露地面、施工工地內建筑垃圾及建筑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和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物料運輸車輛的禁行、限行區域,并對進入限行區域行駛的車輛指定路線、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河湖整治以及水利工程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作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地質災害防治、國有儲備用地、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城市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揚塵污染舉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和舉報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接受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核查處理,對投訴人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投訴和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
對于查證屬實的舉報,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七條【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宣傳揚塵污染防治知識和法律法規。
第八條【科學研發及突出貢獻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發用于防治揚塵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和應用。
第九條【行業自律】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網格化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市、縣(區)、鎮(街)、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監管對象、監管責任人、監管任務和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揚塵污染巡查制度與污染聯動執法機制】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執法力度,組織建立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機制,依法懲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建立巡查督導機制,及時發現各縣(區)和有關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不力問題并督導整改。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揚塵污染應急預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在揚塵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者揚塵污染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職責分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緊急情況消除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施工單位終止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揚塵污染實施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依法加強揚塵污染監管,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審批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第十四條【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內應當采取限時施工、增加圍擋和密封設施等嚴格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大氣質量管理的要求,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
第十六條【揚塵污染信息公開】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信息。
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七條【揚塵污染監控與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絡系統,并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行信息聯網共享。
第十八條【揚塵污染失信懲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并通過公共信用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并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專款專用;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委托監理單位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內容,明確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具體責任。開工前,督促施工單位結合工程實際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就施工項目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確施工工地周圍的保潔責任區。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施工單位保潔責任區為施工工地圍擋范圍內。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降塵設備使用、進出車輛沖洗、道路灑水保潔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揚塵污染防治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圍擋外圍應當設置公示欄,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臺賬。
(三)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置硬質、連續密閉的圍擋或者圍墻,圍擋或者圍墻底部應當設置不低于二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頂部設置噴霧、噴淋降塵設施。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區域的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管線鋪設工程施工段,其邊界應當設置一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路欄。對于特殊地點無法設置圍擋、圍墻以及防溢座的,應當設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設施,車輛出場時應當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
(五)城市區域內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應當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建筑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揚塵監控、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六)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應當硬底化,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采取定時灑水等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等措施。
(八)施工工地內的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渣土等物料,應當及時采用密閉方式運送,不得泄漏、遺撒;需要臨時存放在施工工地的,應當集中堆放在圍擋內,并采取覆蓋防塵網(布)措施。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九)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抑塵和濕法施工等措施。
(十)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等設施,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道路和管線鋪設等施工防塵措施】 道路和管線鋪設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根據施工作業方式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不斷在作業表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四條【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 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規定。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時內開工建設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物料運輸防塵措施】 運輸物料的車輛應當配置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本地網絡監測系統。
運輸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經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區域和通行時間行駛。
第二十六條【物料堆場防塵措施】 物料堆場應當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物料堆場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物料的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閑置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裸地物料堆場,應當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構筑圍墻并加以覆蓋。
第二十七條【市容保潔防塵措施】 城市主干道路應當采用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作業,其他道路以及廣場、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根據道路揚塵控制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降低道路揚塵污染。
鼓勵保潔單位推廣清掃保潔新工藝,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第二十八條【裸露地面責任主體】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實施覆蓋或者硬化:
(一)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以及農村范圍內的暫不開發的裸露土地,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綠化;不宜綠化的,應當實施固化、硬化或者透水鋪裝,消除裸露地面揚塵污染。
第二十九條【礦山防塵措施】 礦山開采應當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一)采礦場、排巖場等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二)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三)尾礦庫、排巖場應當采取設置圍擋、覆蓋防塵網(布)、復墾等有效措施。
(四)停用的采礦、采砂、采石場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三十條【重點揚塵污染源監測】 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應當設置自動監控設備,與市揚塵源污染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不得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將防塵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明確保潔責任區、未建立工作臺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明確施工工地周圍保潔責任區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挪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并處挪用費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五條【物料運輸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運輸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路線、區域和通行時間要求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物料堆場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物料堆場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物料堆場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礦山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開采等企業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八條【重點揚塵源逃避監管法律責任】 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措施的方式逃避監管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九條【按日連續處罰】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建設施工、建(構)筑物拆除、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貯存采取有效防塵措施以及重點揚塵污染源逃避監管,受到罰款處罰,并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條【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