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5 10:42
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日前,中山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修改《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詳情如下: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筑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規范施工現場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行為。”
二、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園林綠化、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專項規劃,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進行核準,規范處置行為;查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筑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行為;查處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
三、將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四、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
五、將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六、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并刪除“林業”和“城鄉規劃”。
七、將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管和執法”。
八、將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城管和執法”。
九、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中的“辦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處置手續”修改為“辦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道路沖刷清洗和灑水壓塵作業。嚴格規范垃圾的處置方式,日清日運;科學安排垃圾運輸時間和路線”。
十一、將第三十條修改為“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部門、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舉報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二)揚塵污染監督管理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行為的。”
十二、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8年中山市十五屆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20年2月26日中山市十五屆8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工業生產、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與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發、采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動和場所中地表松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而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行業主管、屬地分工、公眾參與以及污染者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要求,明確管轄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和措施;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對管轄區域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考核。
第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按下列分工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全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產生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筑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規范施工現場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行為。
(三)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園林綠化、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專項規劃,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進行核準,規范處置行為;查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筑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行為;查處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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