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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0-07-21 15:10

來源:益陽市生態環境局

日前,益陽發布《益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益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為了防治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揚塵污染概念】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裝修裝飾、建(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礦山開采、石材建材加工、道路保潔、園林綠化施工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益陽市揚塵污染源主要包括土壤揚塵、道路揚塵、施工揚塵、堆場揚塵等。

本條例所稱秸稈系指小麥、水稻、玉米、薯類、油料、棉花、芝麻、甘蔗等農作物在收獲籽實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條【立法原則】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主體責任】產生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宣傳教育、公益宣傳、輿論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自覺參與防治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投訴、舉報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的行為和不依法履行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的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等的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并對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充分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對露天焚燒秸稈等實現全方位、全天候監控,防治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有關工作,落實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職責,發現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制止,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把該項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在秸桿焚燒集中時段應組織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勸阻,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條【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運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車輛停止運輸、增加灑水頻次等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后,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市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在線監測、物料堆場(倉庫)、礦石開采和加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工程監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綠化、混凝土攪拌站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實施處罰。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內的散裝渣土、垃圾、煤炭、砂石等易產生遺灑、飄散貨物運輸車輛的防塵措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縣鄉道和村道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非河道砂石開采、礦山修復等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及秸稈綜合利用技術推廣。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等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造成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負有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十三條【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并實現各監督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正常運行。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監測、監控設備以及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對在線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發現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的在線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三章 防治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單位的責任】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按時足額支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五條【工程施工單位的責任】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的責任】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應當符合的要求】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國家和省、市規范要求設置百分之百的圍擋或者圍墻;

(二)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百分之百覆蓋防塵布、防塵網并進行維護;無法覆蓋的公路建設項目等,采取噴淋等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三)散裝物料集中分區、分類存放,并根據易產生揚塵污染程度,分別采取密閉存放或者百分之百覆蓋等其他有效防塵措施;禁止拋擲、揚撒和在圍擋外堆放;

(四)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分類存放和百分之百覆蓋,并定時噴淋;禁止拋撒和在圍擋外堆放;

(五)城市市區工地車輛出入口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裝置和污水收集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出場車輛百分之百沖洗干凈,禁止帶泥上路;

(六)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和主要道路等進行百分之百硬化并輔以噴淋灑水等措施,對其他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

(七)施工現場進行切割、抹灰、鉆孔、鑿槽等易產生粉塵的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八)開挖和回填土方采取持續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作業;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作業,并對作業面和土方進行覆蓋;

(九)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第十八條【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應當符合的特殊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方作業階段,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界外,施工現場非作業區目測無揚塵的要求;

(二) 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或者防塵布,主體工程完工前不得拆除,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三) 對樓層、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四)城市規劃區內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水穩混合料和預拌砂漿。

第十九條【建筑裝修裝飾施工應當符合的特殊要求】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采取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

(二)進行墻體拆改、開槽切割等剔鑿作業時采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及時封閉清運裝飾裝修垃圾,禁止高空拋擲、揚撒;臨時放置室外的裝飾裝修垃圾應當覆蓋,堆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二十條【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應當符合的特殊要求】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銑刨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清掃施工現場時,采取噴淋灑水等方式降塵;

(四)道路、橋梁等工程施工時,對機動車輛通行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五)因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晾曬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區域內晾曬,晾曬完成后或者在晾曬期間遇到四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收攏覆蓋。

第二十一條【拆除工程施工應當符合的要求】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的,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作業采取持續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人口密集區以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安全網;

(三)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四)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或者風速四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拆除施工單位停止拆除作業,并對工地采取濕化等有效措施;

(五)建筑垃圾應當集中堆放,采取覆蓋、密封、灑水等防塵措施,及時清運,不得在工地圍擋外堆放;

(六)房屋拆除現場的車輛出口處內側,鋪設鋼板或者硬化處理,并對出口遺漏的渣土進行清掃。清運作業采用封閉式專用車輛,出口處設置洗車設施,對車輛漕幫和車輪沖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

第二十二條【實施綠化作業應當符合的特殊要求】實施綠化作業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五厘米以上;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五)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符合的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應當遵守的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

第二十五條【對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堆場的要求】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有機肥料、再生資源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及出入口通道整潔。

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礦石開采和加工的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礦石開采和加工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從事石材加工等活動,應當設置封閉車間,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礦山開采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做到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圍擋、設置防風抑塵網、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措施;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并做到無明顯積塵。

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停止開采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七條【混凝土攪拌站等應當符合的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建筑材料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物料堆場采取建設密閉罩棚、擋風墻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堆存的砂子、石子應當覆蓋防塵網 (布);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設置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

(三)攪拌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應當硬化,設置必要的車輛沖洗設施,保證車輛不帶泥沙上路;

(四)攪拌站場區內和出入口處應當建設雨水收集池,并保證達標排放。

第二十八條【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土地的綠化要求】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業主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空閑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儲備土地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九條 從事種植業的農民、農業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并加強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等的管理,按照綜合利用的要求,妥善處理,禁止露天焚燒。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按時足額支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揚塵污染監理責任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落實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一般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落實房屋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落實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落實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落實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密閉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有機肥料、再生資源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或者未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在裝料、卸料處未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或者未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污染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過篡改或者偽造、人為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揚塵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停工)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石材加工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市政道路范圍內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物料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為落實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處罰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礦山開采等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或者停止開采或者關閉礦山前,未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未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四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的處罰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非市政道路范圍的其他公路上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五條【違反檢查權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等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等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等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按日連續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揚塵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三十八條【監管人員的責任】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企業公共信用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等其他負有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信息錄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實行重點監管,并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城市綜合管理體制改革】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成區和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實施城市綜合管理的,經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后,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綜合執法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開發區的監督管理職責】大通湖區管委會、益陽高新區管委會、益陽東部新區與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同等屬地責任,負責轄區內的揚塵與秸稈露天焚燒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二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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