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9-08 10:00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正常工況下RTO停留時間不得低于0.75s。
4.11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12 對于特殊藥品生產設施排放的藥塵廢氣,應采用(超)高效空氣過濾器進行凈化處理或采取其他
等效措施。(超)高效空氣過濾器應滿足GB/T 13554中效率級別35及以上的要求,顆粒物處理效率不低于99.9%。
4.13 生物安全柜、動物負壓隔離設備排氣應該設置高效過濾器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4.14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
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5 排放光氣、氰化氫和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
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高度關系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16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5、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GB 37823-2019中特別控制要求的規定執行。
5.2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限值應該滿足表6規定的要求。
6、 企業邊界監控要求
6.1 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6.2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的企業邊界任何1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7規定的限值。
7、 污染物監測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根據需要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7.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7.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7.1.4 新建項目應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改(擴)建項目如污染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則應在進口處設置采樣孔。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
7.1.5 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企業應該提供工況數據的證明材料。
7.1.6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7.2 排氣筒監測
7.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和HJ 732 的規定執行。對于發酵尾氣、儲罐呼吸排氣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惡臭污染物監測應符合HJ 905的規定。
7.2.2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樣3個或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階段實現連續監測,或者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或3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7.2.3 采取組合工藝處理廢氣的,燃燒設施基準氧含量監測點位的設置應考慮其他處理工藝(如雙氧水催化氧化、生物滴濾等)對氧含量的干擾。
7.2.4 焚燒溫度以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平均值計,即爐膛內中部和上部兩個斷面各自熱電偶測量溫度中位數算術平均值的5分鐘平均值。
7.3 廠區和企業邊界監測
7.3.1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離地面1.5 m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 m,距離地面1.5 m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7.3.2廠區內NMHC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 604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小時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或3個以上樣品計平均值。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采用HJ 604規定的方法,取最大一次值,或者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7.3.3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7.3.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一般以連續1小時采樣獲取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時,應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或3個以上樣品計平均值。
7.4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8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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