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23 13:19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4.全面推行工業涂裝企業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選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等環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體分)溶劑型涂料。工業涂裝企業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劑型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臺賬,記錄原輔材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5.大力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企業,各地應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和本方案指導目錄(見附件1),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計劃,明確分行業源頭替代時間表,按照“可替盡替、應代盡代”的原則,實施一批替代溶劑型原輔材料的項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研發、生產和應用,在更多技術成熟領域逐漸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到2025 年,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使用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三)嚴格生產環節控制,減少過程泄漏
6.嚴格控制無組織排放。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做好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的管理。生產應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原則上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對VOCs物料儲罐和污水集輸、儲存、處理設施開展排查,督促企業按要求開展專項治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7.全面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行業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其他企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開展LDAR工作。開展LDAR企業3家以上或轄區內開展LDAR企業密封點數量合計1萬個以上的縣(市、區)應開展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2年, 15個縣(市、區)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5年,相關重點縣(市、區)全面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見附件2)。(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8.規范企業非正常工況排放管理。引導石化、化工等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制定開停工(車)、檢修、設備清洗等非正常工況的環境管理制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O3污染高發時段(4月下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9月,下同)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確實不能調整的,應加強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產生的VOCs應收集處理,確保滿足安全生產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四)升級改造治理設施,實施高效治理
9.建設適宜高效的治理設施。企業新建治理設施或對現有治理設施實施改造,應結合排放VOCs產生特征、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吸附裝置和活性炭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換活性炭。組織開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組合技術等VOCs治理設施排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更換或升級改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到2025 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見附件3),石化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70%以上,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等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6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10.加強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按照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投運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治理設施。VOCs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11.規范應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動取消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紡織印染等行業非必要的含VOCs排放的旁路。因安全等因素確須保留的,企業應將保留的應急旁路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急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監控(如流量、溫度、壓差、閥門開度、視頻等)設施等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做好臺賬記錄并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五)深化園區集群廢氣整治,提升治理水平
12.強化重點開發區(園區)治理。依托“清新園區”建設帶動提升園區大氣環境綜合治理水平,引導轉型升級、綠色發展,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持續提升VOCs治理水平,穩步改善園區環境空氣質量。提升涉VOCs排放重點園區大氣環境數字化監管能力,建立完善環境信息共享平臺。石化、化工園區要提升溯源分析能力,分析企業VOCs組分構成,識別特征污染物。(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等配合)
13.加大企業集群治理。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涉VOCs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各地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進一步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的行業,以及化纖、橡膠制品、使用再生塑料的塑料制品等企業集群。優化企業集群布局,積極推動企業集群入園區或小微企業園。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實現標桿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14.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推進各地統籌規劃建設一批涉VOCs“綠島”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治理。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集聚的園區和企業集群,推進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裝中心的園區覆蓋區域內,同一類別的小微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溶劑型噴涂車間,確實有需要的應配套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吸附劑(如活性炭)年更換量較大的地區,推進建設區域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劑規范采購、統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體系。同類型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等配合)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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