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23 13:19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附件:
1.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指導目錄
2.LDAR數字化管理計劃
3.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計劃
附件1
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指導目錄
注:1.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是指非溶劑型原輔材料。
2.鼓勵在加工紙制造(涂布)、紡織印染(涂層)、合成革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等領域開展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
附件2
LDAR數字化管理計劃
注:1.開展LDAR的主要行業包括: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其他行業主要包括化纖、化工、合成革、儲油庫、有機化學品倉儲等。
2.右上標“1”為首批開展LDAR數字化管理的縣(市、區),應于2022年底前完成建設或升級。
3.鼓勵設區市將轄區企業統一納入LDAR數字化管理。
附件3
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計劃
單位:家
注:1.典型的VOCs低效治理設施參考范圍:(1)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或上述組合工藝的治理設施,專門用于除臭的除外;(2)未建設活性炭等集中再生或處置中心的行政區域,單一或協同使用一次性活性炭等吸附劑;(3)用于非水溶性VOCs的噴淋吸收設施;(4)用于中、高濃度VOCs的生物法治理設施。
2.企業實施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的,治理設施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規范)。
抄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浙江海事局、省能源集團、省交通集團、省海港集團、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發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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