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10 11:33
來源: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大氣〔2021〕65號《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提出有機廢氣治理設施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排查檢查重點以及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治理等要求。
2021-08-04,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大氣〔2021〕65號《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
有機廢氣旁路存在的突出問題。
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旁路數量多、管線設置隱蔽,未將旁路納入日常監管,旁路煙道、閥門漏風嚴重,部分企業以安全為由通過末端治理設施應急排口、治理設施中間工序直排管線、焦爐熱備煙囪等直排、偷排,部分企業偽造旁路管理臺賬或篡改中控系統旁路開啟參數。
有機廢氣旁路排查檢查重點。
以生產車間頂部、生產裝置頂部、備用煙囪、廢棄煙囪、應急排放口、治理設施(含承擔廢氣處置功能的鍋爐、爐窯等)等為重點,排查可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接排放有機廢氣的旁路,逐一登記造冊;檢查企業旁路管理臺賬記錄情況,旁路安裝流量計、自動監測設備情況,旁路鉛封情況,旁路閥門開啟方式,中控系統旁路開啟信號參數保存情況,旁路備用治理設施建設情況等,建立有機廢氣旁路排查清單;采用便攜式設備對旁路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測。
有機廢氣旁路治理要求。
對生產系統和治理設施旁路進行系統評估,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外,應采取徹底拆除、切斷、物理隔離等方式取締旁路(含生產車間、生產裝置建設的直排管線等)。
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
閥門腐蝕、損壞后應及時更換,鼓勵選用泄漏率小于0.5%的閥門;
建設有中控系統的企業,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系統,歷史記錄至少保存5年。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對旁路廢氣進行處理,防止直排。
有機廢氣治理設施存在的突出問題。
治理設施設計不規范、與生產系統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技術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治理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應付治理、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治理設施運行不規范,定期維護不到位。
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排查檢查重點。
對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工藝類型、處理能力、運行時間、運行參數、耗材或藥劑更換情況、能源消耗情況和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二次污染物規范化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建立VOCs治理設施清單;檢查檢測企業VOCs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設施去除效率。
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治理要求。
新建治理設施或對現有治理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
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做到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停”,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治理設施;及時清理、更換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體、過濾棉、燈管、電器元件等治理設施耗材,確保設施能夠穩定高效運行;做好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啟停機時間、檢維修情況、治理設施耗材維護更換、處置情況等臺賬記錄;對于VOCs治理設施產生的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應及時清運,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應根據廢氣排放特征,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并足額充填、及時更換。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
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其比表面積不低于1100m2/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藝宜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活性炭、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企業應使用合格的催化劑并足額添加,催化劑床層的設計空速宜低于40000h-1。采用非連續吸脫附治理工藝的,應按設計要求及時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氣體應保證采用高效處理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蓄熱式燃燒裝置(RT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760℃,催化燃燒裝置(C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300℃,相關溫度參數應自動記錄存儲。
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脫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涉VOCs“綠島”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
廢氣收集設施存在的突出問題。
敞開式生產未配備收集設施,未對VOCs廢氣進行分質收集,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控制風速達不到標準要求,廢氣收集系統輸送管道破損、泄漏嚴重,生產設備密閉不嚴等。
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車間和設備密閉情況、有機廢氣是否“應收盡收”、高低濃度廢氣是否分質收集處理等,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的設計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并采用風速儀等設備開展現場抽測;檢查廢氣收集系統輸送管道是否有可見的破損情況;檢查廢氣收集系統是否在負壓狀態下運行,若處于正壓狀態,應對輸送管道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
治理要求。
產生VOCs的生產環節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負壓運行。
無塵等級要求車間需設置成正壓的,宜建設內層正壓、外層微負壓的雙層整體密閉收集空間。
對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業,距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m/s;
推廣以生產線或設備為單位設置隔間,收集風量應確保隔間保持微負壓。
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在滿足設計規范、風壓平衡的基礎上,適當分設多套收集系統或中繼風機。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無破損。
焦化行業加強焦爐密封性檢查,對于變形爐門、爐頂爐蓋及時修復更換;加強焦爐工況監督,對焦爐墻串漏及時修繕。
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間歇性生產工序較多的行業應對進出料、物料輸送、攪拌、固液分離、干燥、灌裝、取樣等過程采取密閉化措施,提升工藝裝備水平;
含VOCs物料輸送原則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
有機液體進料鼓勵采用底部、浸入管給料方式;
固體物料投加逐步推進采用密閉式投料裝置。
工業涂裝行業建設密閉噴漆房,對于大型構件(船舶、鋼結構)實施分段涂裝,廢氣進行收集治理;對于確需露天涂裝的,應采用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低(無)VOCs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動式廢氣收集治理設施。
包裝印刷行業的印刷、復合、涂布工序實施密閉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原輔材料的除外。
鼓勵石油煉制企業開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廢氣收集治理。
使用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稀釋劑、清洗劑等物料存儲、調配、轉移、輸送等環節應密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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