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0 14:54
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規定5類企業應當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詳情如下:
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內容。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有關要求,切實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環綜合〔2021〕43號)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推動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堅持“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重要指示要求,聚焦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響,市場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企業環境行為,落實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的法定義務,建立部門聯動、運作有效的管理機制,強化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強法治化建設,形成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則。
——依法推進,落實責任。依法規范有序推進改革,推動企業落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法定義務,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問題導向,健全制度。完善企業環境行為準則,建立健全引導、規范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突出重點,強化監督。著重加強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的管理,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確保信息披露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實施。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技術規范體系支撐有力,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規范要求。
1.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下列企業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1)重點排污單位;(2)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3)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4)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5)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以下均需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各區縣)黨委和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態環境應急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違法信息、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披露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并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在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披露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屬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應當同時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此外,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環境信息。企業未產生有關環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依法依規不予披露。(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及時披露重要環境信息。強化重要環境信息披露,企業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以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者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企業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及時向社會披露相關環境信息。(市高法院、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4.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形式。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統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依托政府網站等設立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做好與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銜接,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
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企業,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通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發布相關環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備、可查。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年報等相關報告中依法依規披露企業環境信息。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續披露企業環境信息。加強有關數據資源共享,防止企業多頭填報、重復填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5.強化企業內部環境信息管理。企業是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責任主體。引導企業規范工作規程,使用符合監測標準規范要求的環境數據,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科學統計歸集環境信息。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二)建立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協同管理機制。
6.依法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有關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名單以及環境資源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開。企業名單確定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年度全市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企業名單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當將其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對不按規定確定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7.強化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行業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管理,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相關工作。經濟信息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綠色工廠和綠色制造評價體系,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帶頭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樹立行業標桿。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風險管控體系、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工作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指導會員企業做好環境信息披露。(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8.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以及監督執法結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轉送至同級有關管理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三)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監督機制。
9.強化依法監督。加強信息披露與執法機制一體化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納入監督執法,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并公開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依法健全嚴懲重罰機制,對環境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范、不準確的企業,督促其及時補充披露環境信息,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專門監督。充分利用有關工作信息,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能力。(市檢察院、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0.納入信用監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生態環境、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相關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依據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生態環境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1.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進行監督。鼓勵企業以開放日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加強環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設。
12.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推動在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修訂中健全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規定。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落實重大環境信息披露請示報告制度。(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3.落實相關技術規范。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的要求,規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編制。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在相關行業規范條件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的要求。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上市公司發行環節,在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中落實相關要求。發展改革、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有關文件格式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4.落實企業守法義務。強化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強制性約束,加大對環境信息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企業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司法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5.鼓勵社會提供專業服務。完善第三方機構參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工作規范,引導咨詢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提供專業化信息披露市場服務,對披露的環境信息以及相關內容提供合規咨詢服務。鼓勵市場評級機構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發債企業信用評級與跟蹤評級指標。(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三、實施保障
(一)落實改革責任。各區縣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層層壓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強化經費保障,定期督促調度,確保改革舉措落實落地。對工作嚴重滯后、推進不力的,將綜合運用通報、約見、約談等措施。
(二)形成部門合力。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改革任務。工作中要強化部門協同,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形成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強督導調研,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總結經驗,遴選典型并宣傳推廣。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區縣相關部門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使改革工作在本系統本行業深入開展。
(三)細化工作安排。各區縣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在改革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各區縣及市級有關部門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區縣、本部門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情況送市生態環境局匯總。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將相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2023年,我市組織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評估。
有關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參照本方案相關規定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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