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7 11:19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五)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事故等突發原因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部省級平臺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5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完成校準校驗,其中數據采集傳輸儀應在12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無法修復的,應在30日內完成設備更換,并在更換后2個月內重新組織驗收報備,設備更換期間,應安裝使用備用儀器,備用儀器應按設備啟運要求完成校準校驗,備用儀器最長使用不能超過30日,超過時限應對備用儀器組織驗收報備。
(六)重點單位出現生產或治污設施停運、非正常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日常維護、校準、核查比對等情形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部省級平臺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并在事后上傳相關憑證。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傳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24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并留存證明材料備查。相關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停運、有計劃維護保養等非正常采樣監測期間,廢水類時間間隔超過6小時的,應按標準規范開展手工監測,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廢氣類自然日內時間間隔超過4小時的,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1次,間隔不得超過24小時。手工監測數據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及時在部省級平臺進行標記,最遲標記時間不得超過手工采樣后的72小時,相應監測報告和手工原始監測數據應留存備查。
(八)具備實驗室、儀器設備和人員條件,并滿足手工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的重點單位或其委托的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可自行開展設備比對校驗和手工監測;不具備的,應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
(九)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檔案和記錄應符合標準規范,主要包括:驗收相關材料、運維合同、運維人員資質證書、運維管理制度、設備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參數設置表、各類運維臺賬、站房進出記錄、比對監測報告及其原始監測數據等。其中運維人員資質證書、運維管理制度和參數設置表應上墻張貼;相關檔案和記錄均包括紙質和電子版,紙質版應在站房內留存備查,電子版需及時在省級平臺上傳更新,兩種版本內容應保證一致。
(十)重點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自動監測設備原始監測數據及記錄、操作日志、運維臺賬、站房進出記錄、比對和手工監測報告等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視頻監控歷史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用電監控歷史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運行和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載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運行的網絡設備、應用服務器和存儲設備應當保持7*24小時穩定運行傳輸,不得無故擅自停機;出現故障,必須立即修復,如影響數據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輸的,應及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原因。
(二)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運維保障管理制度,加強數據存儲與備份管理,保障軟硬件故障后歷史數據不丟失,可快速恢復。
(三)根據本地實際,預估自動監控業務發展和數據處理量增長的需要,及時申請更新、擴充、升級信息化基礎設施,保障對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運行的支撐能力。
第四章 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重點單位生產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正常排放的前提下,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自動監測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后,可用于環境行政處罰。
(一)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時,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明確規定使用小時均值或日均值(24小時均值)的,從其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pH值在24小時內有6個實時數據超過排放標準的認定為超標,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依據日均值判斷。
(二)自動監測數據用于計算排放量時,重點單位或其委托的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依據標準規范開展手工監測并上傳的,手工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手工監測數據未上傳的,由系統根據技術規范要求自動計算當日污染物排放量。
(三)同一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監督檢查手工監測數據不一致的,現場監督檢查獲取的手工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手工監測結果為準,作為判斷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因重點單位弄虛作假或運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缺失的,數據處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發現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超標的,應按《江西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程》要求及時響應處理或啟動現場監督檢查。
自動監測數據按前款規定判定超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立案啟動環境行政處罰,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
按照相關規定,自動監測數據認定為嚴重超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重點單位采取限產、停產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九條 重點單位應按《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規定,如實、及時、完整的向社會公開單位基本信息、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及其標記內容和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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