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7 11:19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十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技術規范考核指標要求的。
(十三)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重點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視為超標排放污染物。重點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排放量的,視為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一)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滿足本辦法規定要求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記錄缺失或不全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記錄未按本辦法要求上傳至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
第四十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
(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第四十一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在接受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一)虛報停產、設備開停車、虛報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的。
(二)故意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以規避監管的。
(三)在現場提供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臺賬記錄中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欺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二)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
(三)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
第四十三條 重點單位或其委托的社會化運維單位存在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綜合運用各類監管手段開展多部門聯合監管,將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相關違法行為納入環保信用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共享信用信息,通過差別水價、差別電價、限制信貸、限制競標、補繳稅費等經濟手段對重點單位、運維單位開展聯合懲戒,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各類新聞媒體曝光違法重點單位、運維單位信息,倒逼重點單位、運維單位履行環境義務。
第四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配合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公開該生產者、銷售者名稱及其產品型號,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相關部門建議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或企業信用記錄,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已經安裝使用該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點檢查。
第四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接到舉報或所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包庇、縱容、參與重點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匯總情況。設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本年度本行政區域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總體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二)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違法行為及其查處情況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生產者、銷售者和社會化運維單位在轄區內的服務質量評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生態環境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4日印發的《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贛環發〔2015〕5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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