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8 13:39
來源:中國人大網
落實法律第四章規定,加強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2021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汾渭平原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分別比2015年下降46.2%、39.2%、25%,北京市環境空氣質量6項指標全面達標。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專項行動。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為94.2%,全國污水處理規模達2.3億立方米,形成全世界最大的污水處理能力。強化重點地區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實施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超過76%,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7.6%,農膜回收率穩定在80%以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類進展明顯,危險廢物監管和處置能力不斷加強,醫療廢物收集處置能力大幅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國297個地級以上城市全面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居民小區垃圾分類平均覆蓋率達到77.1%。持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農村人居環境明顯改善。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加強新污染物治理。
(六)持續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
落實法律第29條規定,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初步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涵蓋了全國大部分陸地生態系統和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對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等進行嚴格保護。青海扎實推進國家公園示范省建設,在全國率先完成自然保護地調查評估。落實法律第30條規定,加大生態保護修復力度,自然生態系統總體穩定向好。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74%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有效保護。落實法律第31條規定,深入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福建率先在全省范圍開展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安徽和浙江在新安江流域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全國18個省份在13個流域(河段)建立了跨省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七)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更加嚴格,
法治威力有效彰顯
嚴格落實法律第25條、59條、60條規定,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查封扣押、限產停產、按日計罰、行政拘留等執法手段,依法嚴懲重處環境違法行為,讓法律“長出牙齒”,惡意環境違法勢頭得到明顯遏制。2015年至2021年,全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累計下達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106.34萬份,罰沒款數額總計695.50億元。生態環境部等7個部門連續5年開展“綠盾”專項行動,加強對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公安部加強專業警種建設,連續開展“昆侖”等系列專項行動。檢察機關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2015年至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對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提起公訴17.5萬件28.4萬人。2017年7月以來,立案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近30萬件。全面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專門化建設,構建環境資源審判組織體系,生態環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截至2021年底,全國法院共設立2426個環境資源審判組織。2015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一審環境資源案件97.7萬余件。各地推動建立聯席會議、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執法聯動、信息共享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重慶設立公安、檢察機關派駐生態環境部門聯絡機構。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連續三年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保持打擊環境違法犯罪高壓態勢。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環境保護法實施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生態環境穩中向好的基礎還不穩固,法律實施不到位的問題依然存在,生態環境質量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同建設美麗中國的目標相比還有一定差距。
(一)法定責任有待進一步落實
地方政府責任需進一步落實。法律第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但有的地方環境質量不升反降。2022年第一季度,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優良天數比率分別同比下降5.2個百分點和7.8個百分點。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發現,有的地方河流重度污染長期得不到解決,一些水體返黑返臭,有的工業園區環境問題突出。有的地方落實法律第26條規定不到位,考核評價體系不完善,考核制度執行不夠嚴格,考核結果沒有向社會公開。有些地方政府未按照法律第28條規定制定限期達標規劃。
有的部門落實環保責任有差距。部分地方部門生態環保責任劃分不夠清晰,在落實“管發展、管生產、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責任上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現象,違規審批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兩高”項目。有的地方部門監管不嚴,存在交通建設領域生態破壞和環境違法問題。地方反映,在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方面,需進一步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
企業治污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企業違反法律第41條規定,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就已投產使用。一些企業違反法律第42條規定,未安裝或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超標排放等違法問題較為突出。部分企業違反法律第45條規定,存在無證排污、不依證排污等問題。有的企業違反第46條規定,使用應淘汰的設備和產品。有些企業未按照法律第47條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部分法律制度措施執行不夠到位
環境監測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檢查發現,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基層監測能力薄弱,自動監測覆蓋率不高,有的在線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數據造假問題時有發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還不夠到位。有些規劃未開展規劃環評,存在“重程序輕落實”問題,有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信息公開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評估顯示,一些地方環境信息內容不全面、公開不及時,有的重點排污企業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或信息不完整。區域聯防聯控制度需深入落實。地方反映,區域聯防聯控在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防治措施等方面協調不夠,跨區域的大江大河大湖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污染治理和聯合執法司法等方面協調聯動不足。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健全。
(三)污染防治還存在短板弱項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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