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2 11:13
來源:廣東生態環境、環保365
近日,廣東某地方性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總結了一些企業容易忽視的VOCs合規性排放認知盲區。很多VOCs行業生產經營者對行業規范不清晰,常常違法了也不知道。今天,我們通過真實的VOCs違法案例,告訴大家這些行為將受罰!
VOCs廢氣收集處理措施未按要求落實
位于沙浦村的某電器公司,從事電器塑料外殼生產,設有絲印、移印、注塑等工序,在生產過程中有有機廢氣產生,有部分VOCs產生工序(絲印)未按要求配套收集處理設施,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
違反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涉VOCs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驗先投
位于均安社區的某塑料公司、位于星槎村的某機械配件廠,2家企業均為塑料制造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已建設投產。
違反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VOCs工序存在逃避監管
位于倉門社區的某塑膠制品公司,主要從事注塑生產,已配套建設了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但多次檢查發現其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開啟運行,注塑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到外環境。
違反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原輔材料沒有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
位于均安社區的某彩印公司,主要從事塑料包裝薄膜印刷工序。所檢油墨樣品的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為68.4%,遠遠高于“水性油墨 凹印油墨非吸收性承印物”類的VOCs限量值(≤30%)的要求,不屬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油墨產品。該單位存在涉VOCs生產工序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違法行為。
違反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違法處罰案例》,以圖文并茂的形式從源頭替代、過程管控、末端治理、監控水平等4個方面,梳理了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會出現的VOCs排放問題。本次共22個案例,其中,末端治理和企業排放方面共12個。全文如下,以供學習交流。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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