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3 11:09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
(四)預警發布。重污染天氣實行城市預警。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各市要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城市預警信息;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O3濃度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各市可以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要及時報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強化區域應急聯動,各市要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相關城市要按照生態環境部、省應急工作小組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相關工作。
(五)預警解除與調整。預警解除、預警等級的調整與預警發布的主體及程序保持一致。
1.預警降級與解除。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
2.預警調整。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要及時采取升級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
1.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實行分級響應,對應預警分級,將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2.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不分等級。當發布O3預警時,啟動O3重污染應急響應。
(二)應急響應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后,相關市應急指揮部須按照本市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省應急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應急響應時,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適時派出監督檢查人員對相關城市落實應急減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總體減排要求
1.動態修訂減排清單。各市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修訂城市應急減排清單,充分利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單編制成果,組織各縣(市、區)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進行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于城市主要涉氣企業的,也要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行業視情納入。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
2.切實落實減排比例。各市要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
(1)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響應期間,城市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據自身實際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下,不應低于20%、40%和60%。污染物減排目標要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
(2)O3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響應期間,各市以應急減排清單為基礎,將VOCs和NOx重點排放源納入管控,城市全社會VOCs和NOx減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各市可根據自身實際增加VOCs和NOx協同減排量,確保污染物減排能夠達到降低O3濃度的效果。
(四)應急響應措施
1.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為進一步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指南》)和《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各市持續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分級,按照A、B、C、D四個等級和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標準,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B級及以下企業和非引領性企業,減排力度應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市可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實際污染狀況,制定更為嚴格的減排措施。規范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程序,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工業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各市應認真審核需納入保障類的企業名單,原則上對于重點行業內的保障類企業,應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等級水平。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任務的企業,要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對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業以及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對保障類企業要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范、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需要納入保障類的,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我省揚塵管控要求的情況下,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產措施。如保障類工程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4)小微涉氣企業。對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企業(對于季節性生產企業,應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滿足城市總體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不采取停限產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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