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05 09:46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企業棄用原廢氣排放口,新增廢氣排放口采用哪條法規進行處罰?”的問題一直是企業討論并關注的熱點話題,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對其作出答復。
問題:企業棄用原排污許可證核發的廢氣排放口(共1個),新增2個廢氣排放口,且新廢氣排放口高度(20米)比原廢氣排放口高度(40米)降低20米。對照《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屬于“環境保護措施”10項的情形,屬于重大變動。 對該情形的案件,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請幫忙解惑,謝謝!
回復:您好。《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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