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05 09:55
來源:清合
作者:林廣清
廢氣監測中一次性采樣監測結果作為執法依據是否可靠,有人說一定要用小時均值報出結果進行評價,有的人說可以用任何一次性采樣監測結果可以判定。帶著疑問,作者對廢氣監測方面進行了一翻研究。
引言
關于廢水取樣的問題,目前看,除了在2007年前出臺《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有關方法問題的解釋》(公告 2007年第16號)尚有效的標準,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和《醫療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基本上都適用于現場即時采樣作為執法依據的情形,即為一次性采樣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那么,對于廢氣采樣監測方面呢?有人說一定要用小時均值報出結果進行評價,有的人說可以用任何一次性采樣監測結果可以判定。帶著疑問,筆者對廢氣監測方面進行了一翻研究。
一、什么時候需要一次性采樣監測結果作為執法依據
監測者可能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現場進行廢氣方面的監測采樣時,企業生產工況變化很大,廢氣排放不規則,甚至有一些企業進行應急減產或停產,使廢氣連續采樣難度很大,沒辦法按規范進行一個小時的采樣,只能采集到一組或兩組5分鐘數據。
比如,筆者曾經監測過一個鍋爐的燃燒煙氣,碰到過棘手情況:起初監測狀況非常正常,大約進行十多分鐘后,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為之,鍋爐突然停了下來。
那么這種情況測出來的數據,要么就是完成不了一小時的監測而不能出具小時均值,要么就是一小時里面的幾組數據呈極不規則狀況,剔除離群數據后,也出不了報告,或者是根本就只有一組測量值。
也就是說,這一次的采樣,可能只有一個5分鐘的數據是有效的。這時候,需要我們用即時采樣的一次值來作為監管依據了。
二、鍋爐標準中對于一次性采樣監測結果作為執法依據的闡述
第一步,我們查閱《國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其中6.2條款規定了可以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作為判斷是否超標的依據。即就是一次性采樣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如下:
第二步,查閱《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該規范是廢氣監測方面的公用技術規范,里面有以小時平均值出具報告的要求。如下:
我們也注意到里面的字眼:除相關標準另有規定,排氣筒中廢氣的采樣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第三步,查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T57),其中8.5.3規定,取連續5-10分鐘作為一次測量值,但沒有采樣一小時的規定。當然,每一個測量值要有5個有效的分鐘數據。如下:
再查閱《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693-2014),也查到了和二氧化硫測試同理的規定。由于大家都是HJ類的標準,上述(HJ/T57)和(HJ 693-2014)等應該可以理解為“除相關標準另有規定”中的“相關標準”。
另外,筆者還發現,除了氣態污染物適用于一次性測定值可以判斷是否達標的情形,顆粒物等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需要以小時平均值作為最終測定結果報出。
三、揮發性有機物一次性測定值方面的規定
不管是2015年出臺的31570石油化工類排放標準系列,還是以37822為基礎的揮發性有機物系列排放標準,都有現場即時采樣測定結果判定達標與否作為執法依據的規定。
涉及到廢氣方面的主要是控制廠區內車間外的NMHC濃度,其中就有一次濃度值可以適用達標判斷的規定內容。但還規定: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因為目前還沒有便攜式儀器監測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技術規范出臺,因此這一款規定只能作為一個前瞻標準條款來看。
(曾經有一個笑話,省里檢查各地自主驗收時,專家們指出自主驗收沒有廠區內車間外的NMHC一次值,屬于嚴重缺項問題。后話就不說了...)
四、一次性測值作為執法依據的法規依據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2014)《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2-2015)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等標準,《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有關方法問題的解釋》(公告 2007年第16號)、《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2017)1642號)、《關于環境行政處罰即時采樣問題的復函》(環辦法規函〔2018〕1246號),都規定了現場即時采樣可以作為判別是否超標的依據。
按照(環辦政法(2017)1642號),“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 ,(環辦法規函〔2018〕1246號)則明確:“現場即時采樣是指現場檢查時可以取一個樣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該樣品的采集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這是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的釋義,并且明確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比如,按(HJ 693-2014)規定的方法,連續5-10分鐘采樣監測的一次測量值,且具備5個有效的分鐘數據,這個數據是有效的,則可以作為判斷達標與否的依據。
結語
1.相比于廢水采樣監測,廢氣監測顯得技術難度更大,既要登高涉險飛檐走壁,又要操作規范。一次性采樣監測數據的合理使用,能夠有效支撐執法和管理監督工作,對規避監管非法排污更具震懾力。
2.目前看來,鍋爐廢氣中氣態污染物具備使用一次測量值進行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但筆者認為,通常情況下應該以小時平均值報告監測結果,碰到特殊情況可以用一次性采樣監測的一次測量值。而且,每一個測量值要有5個有效的分鐘數據。
3.顆粒物、一般的工藝廢氣污染物基本上都是以小時平均值作為判定達標,揮發性有機物明確規定要以一小時連續測定值或等間距測值出具報告。
4.揮發性有機物控制體系中,廠區內車間外NMHC一次測定值可以判斷是否超標,但尚未有監測技術規范出臺,目前沒法開展。
*本文轉載自“清合”(ID:txlread)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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