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2 09:59
來源:廣東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廣東省河源市人民政府發布《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河源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新建燃氣鍋爐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有燃氣鍋爐自2024年6月1日起,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河源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河府〔2023〕44號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我市決定燃氣鍋爐全面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執行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范圍為河源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1.自2024年6月1日起,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公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有關燃氣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二)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項目。
(三)現有燃氣鍋爐項目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不達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開始實施,2028年5月31日失效。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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