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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公布2023年第二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大氣污染領域)

時間:2023-05-19 10:50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布2023年第二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大氣污染領域):

自冬春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開展以來,全區各地市生態環境部門持續保持生態環境執法高壓態勢,查處了一批涉大氣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持續推動全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特選取5起揚塵污染及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向廣大企事業單位宣傳常見環境違法行為,以此引起重視,規避類似違法行為,強化企業主體意識,逐步完善生產活動管理,促進高質量發展。

案例一 寧夏某工貿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蓋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11日,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寧夏某工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廠區內露天堆存了砂子、石子和混合料,未設置相應圍擋且未采取有效覆蓋等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查處情況】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2021年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兩萬元的罰款。該公司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落實各項整改要求,足額繳納罰款,案件已結案。

【案件評析】

企業是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都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環境污染。料堆揚塵源類對受體的貢獻很難進行量化,但它們造成的局部揚塵污染已是不爭的事實。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需要執法人員提高責任心,增強敏銳性,積極督促企業做好各類料堆的規范貯存,落實防揚塵措施,有效預防環境污染風險。

案例二 石嘴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4日,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大武口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廠區西北側露天堆存約有1萬噸硅石礦,在堆存過程中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防治粉塵產生的措施。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查處情況】

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2021年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三萬元的罰款。該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繳納罰款,2023年3月27日進行后督查,該公司已改正違法行為,案件已結案。

【案件評析】

該公司環保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法律意識淡薄,為節省成本,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要求對物料進行規范化管理。通過對案件的查處,進一步增強企業環保意識,督促企業守法經營。同時,執法人員要加大對企業幫扶指導力度,及時指出企業存在的無組織排放、廠區環境差等問題,監督指導企業做到精細化管理。

案例三 寧夏某礦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2日,吳忠市生態環境局鹽池分局執法、監測人員對寧夏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年產12萬噸陶瓷磨具粉生產線及年產10萬噸建筑石膏粉生產線正在運行,監測人員分別對該公司1#、2#回轉窯排放口煙氣、燃煤鍋爐排放口煙氣進行了采樣。監測報告顯示,回轉窯煙氣排放口顆粒物最大小時平均排放濃度為271mg/m3,超過《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表2中排放標準限值200mg/m3的0.355倍;燃煤鍋爐煙氣排放口顆粒物最大小時平均排放濃度為3257mg/m3,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1中排放標準限值80mg/m3的39.713倍。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查處情況】

吳忠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2021年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五十萬元的罰款。該處罰信息均在吳忠市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環境行政處罰辦理信息系統進行公示,接受監督。經監測人員復測,企業煙氣污染物均達標排放,環境違法行為已改正,且足額繳納行政罰款,案件已結案。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案件,該企業未認真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對環保工作重視程度不夠,認為超標排放的行為無關緊要。通過對本案的查處,將對環保意識淡薄且心存僥幸的環境違法者起到極大教育、警示及震懾作用;同時對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增強企業內部環境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 寧夏某實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4日,固原市生態環境局隆德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某實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5號排放口在線監測數據顯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標,執法人員立即聯系監測人員對5號排放口的廢氣進行采樣,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5號排放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大小時平均排放濃度分別超《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1火電發電鍋爐及燃氣輪組大氣排放濃度限值的3.6倍和1.3倍。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查處情況】

固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2021年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四十萬元的罰款。該公司已足額繳納行政罰款,經復測,企業煙氣污染物已達標排放,案件已結案。

【案例評析】

本案環境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現場檢查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能夠第一時間聯系監測人員對排放口的廢氣進行采樣,充分落實了執法監測聯動機制,有效提升了執法效率。通過對本案的查處,直接反映出該公司負責人環保意識淡薄,未使用優質煤且未及時更換SCR脫硝催化劑,致使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標排放,企業應引以為戒,進一步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杜絕超標行為再次發生。

案例五 寧夏某有限責任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23日,中衛市生態環境局執法和監測人員聯合對寧夏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監測人員對該公司九單元氣液焚燒爐排放口的廢氣進行了采樣,監測結果顯示,九單元氣液焚燒爐廢氣排放口顆粒物最大小時平均排放濃度為43.3mg/m3,超出《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標準限值的0.44倍。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查處情況】

中衛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2021年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規定的標準限值,處十萬元的罰款。該公司對項目配套廢氣治理工藝及設備進行了提升改造,經監測人員復測,九單元氣液焚燒爐廢氣排放口顆粒物濃度已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規定的排放標準限制要求,罰款已繳納,案件已結案。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中衛市生態環境執法和監測人員聯合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環境執法機構負責現場調查、收集固定證據材料、制作現場檢查(勘查)筆錄等,環境監測機構配合開展現場采樣、分析、數據質量控制等工作。執法、監測的高效聯動,確保了采樣監測的規范性、證據的合規性和執法的高效性。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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