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9 10:53
來源:湖北生態環境
近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通報了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此次通報的案例中有3個空氣質量改善執法幫扶典型案例(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案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還有6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典型案例。
空氣質量改善執法幫扶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襄陽市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16日,襄陽市落實生態環境部秋冬季空氣質量執法幫扶工作專班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單位排污許可證登記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數量為4個,但現場勘查發現該單位輔材庫(轉爐渣、脫硫石膏)頂部建有1個排氣筒、配料站建有2個排氣筒、制成車間頂部建有2個排氣筒、水泥成品庫建有6個排氣筒、散裝車間建有3個排氣筒、袋裝車間建有2個排氣筒,共有16個廢氣排放口,與排污許可證登記的數量不符。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2023年1月12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其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目前,該單位已主動繳納罰款,并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三、案件啟示
針對在排污許可證執行過程中,部分企業還存在申報把關不嚴、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不到位的問題,依照排污許可證開展現場核查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夠有效促進企業環境管理規范化。襄陽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生態環境部秋冬季空氣質量執法幫扶推送的線索,認真按照排污許可證內容進行現場核查,發現了企業廢氣排放口與排污許可證登記的數量不符,存在落實排污許可證不到位的問題,在依法進行查處的同時協助企業重新申領了排污許可證,既確保了生態環境執法的精準性和規范性,對企業樹立依法生產、持證排污意識具有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有效震懾了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又幫扶了企業排除環境風險,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環境管理,實現了政企“雙贏”。?
執法人員查閱排污許可證相關資料,利用無人機航測對企業排污口開展現場核實
案例二
荊門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情況
2022年12月13日,生態環境部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現場檢查組對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1#窯正常生產,窯頂端兩個應急排口有煙氣外排;1#窯配套的脫硫塔風機及循環水泵均處于關閉狀態,脫硫塔煙囪有煙氣外排。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3年1月11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荊門市公安局。2023年1月19日,荊門市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2023年2月7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
案件發生后,荊門市案件專班督促該公司擔負企業主體責任,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確保污染防治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經復查,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案件啟示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提升生態環境執法實效,荊門市生態環境局在2023年初,就制定了重點涉氣行業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方案,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通過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該企業生態環保意識淡薄,法治思維不強,在平時生產中為節約成本,大約1/3的時間都未開啟環保設施,通過對其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辦,打響了今年荊門市藍天保衛戰的“第一槍”,對其他企業起到警示教育提醒的作用,也督促和提醒企業要履行好主體責任,自覺守法經營,堅決做到達標排放。?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脫硫塔風機未開啟,窯頂應急排口排放廢氣
案例三
孝感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情況
2022年12月27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漢川市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氣在線監控日均值自2022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間存在連續超標問題,其中煙塵日均折算值最大濃度值為1817.3mg/m3,超標59.58倍(煙塵排放限值為30mg/m3);二氧化硫日均折算值最大濃度值為349.94mg/m3,超標1.33倍(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為150mg/m3)。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2023年2月2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目前,該公司已完成整改。
三、案件啟示
本案是在先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開展線上常態化巡查,精準查找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基礎上,然后再線上線下同步推進,線下采取突擊現場核查的形式進一步核實情況、鎖定證據、查實違法行為。通過綜合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等非現場監管手段,通過數字賦能對異常情形進行掃描分析,然后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精準核查,是當前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打擊重點排污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在線數采儀傳輸參數及設施運行情況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五批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武漢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運維負責人擅自修改自動監控設備參數案
一、基本情況
2023年3月,武漢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支隊執法人員通過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發現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動監控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數據異常波動。隨后,執法人員調閱視頻監控發現,異常波動時段有人員頻繁進出自動監控站房。
2023年3月28日下午,武漢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支隊聯合東西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利用午休間隙對該公司開展突擊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化學需氧量分析設備量程選擇為0-1000mg/l,量程標樣濃度設置為100mg/l,現場實際使用的量程標樣為500mg/l;氨氮分析設備量程選擇為0-100mg/l,量程標樣濃度設置為25mg/l,現場實際使用的量程標樣濃度為50mg/l,氨氮設備參數設置中消解溫度設置為36攝氏度(儀器設備說明書推薦為46攝氏度),消解時長設置為480秒(儀器設備說明書推薦為600秒)。經調查核實,第三方運維單位武漢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運維負責人胡某現場承認修改了自動監控設備參數。
二、查處情況
2023年4月7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東西湖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2023年4月14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武漢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運維負責人胡某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本案嫌疑人作為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的專業人員,所采用的造假手法不同于一般排污單位在采樣環節通過更換或稀釋監測水樣、安裝管線旁路等來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而是另辟蹊徑,從自動監控系統內部想辦法,通過實際使用的標樣濃度大大高于在自動監控分析設備(計算機系統)內設置的參數濃度開展虛假標定,從而達到分析水樣的監測結果大幅偏低的目的。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分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及時發現疑點,通過調閱自動監控站房監控視頻,進一步印證造假嫌疑,同時利用午休間隙開展突擊檢查,鎖定嫌疑人修改自動監控設備參數的證據,同步對排污單位、第三方運維單位開展調查詢問,形成完整證據鏈,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辦,本案充分發揮了非現場監管在發現環境違法問題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黃岡某污水處理廠第三方運維公司以篡改監測數據方式弄虛作假案
一、基本情況
根據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和省污染源智能監控平臺數據分析研判,發現黃岡市某污水處理廠廢水排口在線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校準校驗期間人為修改在線監測分析儀上的修正參數,涉嫌出具虛假校準監測數據。
2023年2月27日,湖北省環境執法監督局與黃岡市生態環境局羅田縣分局執法人員聯合對該污水處理廠廢水排口在線監測設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武漢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某污水處理廠委托對其廢水總排口自動監控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其運維人員在進行運維期間,未按《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等相關標準規范對在線監測設施進行校準校驗,而是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人為修改在線監測分析儀上的修正參數,使儀器測量計算出其需要的虛假校驗監測數據,導致該污水處理廠廢水排口COD、氨氮、總氮在線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檢測誤差均超過規定的限值,涉嫌篡改在線監測數據。
二、查處情況
該污水處理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規定,武漢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負責環境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運行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承擔責任”的規定。
黃岡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污水處理廠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案件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啟示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態環境部門掌握企業排污情況的“千里眼”,第三方運維單位受排污單位委托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應按規范要求開展巡檢、校準、校驗、維修保養,是在線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有效、準確傳輸的根本保證。該案件通過查處排污單位違法行為和追究第三方運維單位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目的就是從源頭上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壓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
案例三
孝感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案
一、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10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漢川市分局聯合孝感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相關人員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未按技術規范對高怠速狀況下的尾氣進行檢測,而是直接在電腦系統中勾選了“該車輛無法達到額定轉速,按車輛儀表的轉速取值”,直接按照低怠速狀態下出具了高怠速狀態下的報告值,涉嫌出具不實檢驗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在機動車尾氣檢測過程中,未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和技術要求開展檢測,并出具不真實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2022年12月5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企業現已完成整改。
三、案件啟示
機動車尾氣治理和監管是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一環。充分利用機動車環保監測監控平臺數據線索,通過實施現場監管和視頻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了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通過案件的辦理,也警示企業恪守法律法規底線和職業道德操守,達到了較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四
黃石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一、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14日,黃石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二大隊執法人員根據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線索,對黃石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調取了歷史檢測錄像。通過查詢視頻發現,該機動車檢測公司在2022年9月26日給某臺機動車檢測尾氣時,在車輛尾氣排放明顯可見藍煙的情況下,違反了《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發)》(GB3847-2018)第8.2.2規定要求,出具檢測合格的虛假《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2023年2月6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目前,該公司已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完成了6項整改,召回了涉案車輛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已合格。
三、案件啟示
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工作,作為機動車全防全控環境監管的重要一環,也是大氣污染防治源頭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個別機動車檢測企業為獲取不當得利,鋌而走險,違法為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提供合格的尾氣檢測報告,使不合格車輛通過尾氣排放檢驗,放任“帶病車”上路行駛,對空氣質量造成嚴重破壞。黃石市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自動監控、視頻監控等監管手段,排查、深挖尾氣檢測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倒逼企業規范檢測、守法自律,實現行業良性發展。
案例五
荊州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一、基本情況
荊州市沙市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通過污染源在線監控巡查發現,某藥業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和2023年2月期間,氨氮出現多次零值和恒值。2023年2月21日,荊州市沙市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對該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單位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過程中,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監控設施進行校驗,導致湖北東信藥業有限公司氨氮監控設施校驗誤差值為-28.83%,超過規定誤差允許范圍±10%的標準,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負責環境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運行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承擔責任”的規定。2023年2月21日,荊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月28日,荊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其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企業已整改完成,運維公司定期對在線監控設施進行維護校準。
三、案件啟示
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線上常態化巡查,精準查找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后,同步勘查現場、調查詢問、固定證據,依法對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違反技術規范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處,形成震懾。對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引導環境檢測市場逐步規范,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積極作用。
案例六
十堰某環保科技公司不如實、不規范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案
一、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11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環保科技公司于2022年5月為十堰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以下問題:
未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要求說明項目生產過程中天然氣(電)鍋爐及加熱系統使用過程及供熱對象;
根據環評報告內容及平面布置圖顯示項目設置有兩處危險化學品倉庫,但報告未明確原輔料貯存方式及最大貯存量;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
項目純水系統處理含銅生產廢水后回用,產生的離子交換樹脂應屬于危險廢物,但報告未對項目純水制備廢濾芯、廢樹脂是否屬于一般工業固廢進行論證;未說明是否產生廢槽液;
含銅污泥危廢代碼識別錯誤等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的問題。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的規定。2022年11月25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分別向該公司及環評文件編制人作出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該公司認真接受了處罰,深刻反省,承諾將嚴格按照國家規范、指導性文件指導建設單位落實項目環保工作,在環評文件編制工作中進一步提高質量管控水平,加強對公司員工培訓,保證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另外本項目因為企業另行選址,調整工藝和生產規模,計劃將重新編制環評報告。
三、案件啟示
十堰市生態環境局加大對企業環評質量的檢查力度,對存在問題的環評文件加大處罰力度,依法依規對環評機構和環評文件編制人員實施“雙罰”,嚴厲打擊環評機構關鍵內容遺漏、數據結論錯誤和工作過程重形式走過場的典型問題,切實維護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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