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8 11:10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五)明確交易流程。
跨省排污權交易的排污單位應在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平 臺注冊登記,按要求提交申請并參與交易。排污權交易線上成 交后,交易雙方應簽訂排污權交易合同。排污單位應在排污權 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資金交割。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手續。上年度大氣未達到要求的區域,不得開展增加本行政區域相關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
五 、規范排污權儲備
明確儲備來源。生態環境部門可通過收回、回購等形式開展排污權儲備。排污權儲備的來源包括無償收回排污單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權、回購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和其他來源的排污權。
六、規范監督管理
(一)加強執法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行為的執法監管,對超過排污權總量排放等違反總量控制要求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二)明確監管要求。生態環境、財政、發展改革、稅務部門應及時掌握本轄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執行情況,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操作管理情況的監管和檢查,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并視情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加強信息公開。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規定,向社會公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七、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上海市納入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編制說明
一、編制背景和必要性
習總書記在召開深入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座談會明確長三角區域要加強生態環境共保聯治。要建立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制度,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要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拓寬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路徑。
根據《上海市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支持示范區按照國家規定推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相關改革試點工作。”
因此,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促進本市污染物減排,穩固環境質量改善成效,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亟需制定《管理辦法》,在嚴格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本市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參與長三角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跨區域交易管理辦法,加快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助力美麗上海建設。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全文共設七條。
第一條總體要求。主要是明確工作基本原則、目標及要求。
第二條原則性規定。共4方面內容,包括適用范圍、對象、職責和義務。適用范圍明確了辦法中所稱排污權、排污權有償使用、排污權交易及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定義和范圍;對象明確了納入試點區域的范圍;職責明確了試點參與部門及其職責;義務明確了排污權出讓收入的類型及排污單位的義務。
第三條規范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和有償使用。共5方面內容,包括。核定范圍明確了納入初始排污權的范圍;核定權限明確了核定管理要求、核定部門及核定開展時間要求;核定要求明確了核定基本原則及流程要求;定價要求明確了定價原則;征繳要求明確了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征繳流程和收繳時間。
第四條規范排污權交易。共5個方面內容,包括申購范圍、平臺交易、市場定價、轉讓要求、跨區交易。申購范圍明確了新增排污權實施范圍;平臺交易明確了交易辦理要求;市場定價明確了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相關要求;轉讓要求明確了富余排污權轉讓要求;跨區交易明確了跨區交易工作流程要求。
第五條規范排污權儲備。儲備來源明確了儲備排污權儲備方式和來源為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收回、回購等形式儲備的排污權。
第六條規范監督管理。共3個方面,包括執法監管、監管要求、信息公開,明確了排污權監管的依據、形式、要求及接收社會監督的要求。
第七條其他事項。主要是辦法實施日期和期限。
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對象。現階段上海市青浦區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工業排污單位。該對象范圍與上海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保持一致。納入范圍內的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申請參加長三角區域跨區域排污權交易。
(2)初始排污權核定范圍。已取得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排污許可證的工業排污單位可自愿申請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核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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