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8 11:10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3)明確定價要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當地污染治理成本、生態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及長三角其它省納入試點區域的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等因素,核定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
(4)明確申購范圍。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上海市青浦區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工業排污單位按照本市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相關規定,需新增揮發性有機物總量的可通過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跨區域交易獲取總量指標。
(5)明確平臺交易。嚴格落實平臺之外無交易的要求,涉及長三角跨區域的排污權交易,應通過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平臺辦理。其他情形的排污權交易應通過所在省級排污權交易平臺辦理。如需調整交易平臺相關規定,由長三角區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專班審議確定。
三、其他說明
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牽頭,三省一市共同參與,相關平臺建設由浙江省統一建設,涉及跨區域排污權交易的相關事項總體按照《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施方案》《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
本市《管理辦法》依照《關于浙江省納入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原則制訂,主要內容未做修改,故該《管理辦法》公示期未滿30天。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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