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23 10:39
來源:亳州生態環境
亳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2024年第一批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企業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典型案例:
為推動亳州市空氣質量不斷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嚴厲打擊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亳州市生態環境局不斷優化執法方式,通過用電監控和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執法平臺,運用FID、PID等新裝備,精準發現環境違法線索,依法查處了一批案件。為發揮警示震懾作用,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收集整理了5起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企業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案例一:亳州某利源智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23日夜間,亳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用電監控和視頻監控平臺發現亳州某利源智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疑似未正常運行,平臺管理人員將預警信息推送給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譙城區大隊,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廢塑料熔融擠出工序生產過程中,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引風機未開啟,車間內氣味刺鼻,執法人員現場使用FID監測,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較高。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現場幫扶指導。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2024年1月23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二萬元罰款。
案例二:安徽某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亳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用電監控和視頻監控平臺發現安徽某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疑似未正常運行,平臺管理人員將預警信息推送給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高新區大隊,2023年5月26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注塑、吹塑工序生產過程中,配套安裝的廢氣處理設備二級活性炭箱引風機未開啟,車間內氣味刺鼻,執法人員現場使用FID監測,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較高,且車間南側窗戶處于打開狀態。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現場幫扶指導。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2023年7月21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二萬元罰款。
案例三:渦陽縣某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3月7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渦陽縣大隊執法人員對渦陽縣某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涂膠工序正在生產,廢氣收集管道連接處有漏氣現象,密閉不嚴,車間內氣味刺鼻,執法人員現場使用FID監測,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較高,車間西側大門處于敞開狀態,南側墻體破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2024年3月28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二萬元罰款。
案例四:利辛縣某航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9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利辛縣大隊執法人員對利辛縣某航塑料包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印刷機和吹膜生產線正在生產,執法人員使用風速儀測量廢氣收集設施集氣罩處的集氣風速小于0.3米/秒,廢氣不能有效收集處理。車間內有一臺塑料造粒設備,未配套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處理設施,車間內氣味刺鼻,且沒有密閉,執法人員現場使用FID監測,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較高。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2024年3月20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二萬元罰款。
案例五:安徽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月4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蒙城縣大隊執法人員對安徽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地面有噴漆作業遺留的大面積漆霧痕跡,旁邊存放有噴漆工具及敞開的油漆桶,車間內氣味刺鼻,執法人員現場使用FID監測,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較高,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2024年2月20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二萬元罰款。
【案件啟示】
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可加速臭氧、PM2.5的形成,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有諸多負面影響。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的企業環境管理者應該清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生產工段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這些企業生態環境守法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都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環境污染。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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