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17 10:24
來源:臺州生態環境
一起案件就是一記警鐘。為進一步增強環境違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提高生態環保法律法規的知曉度、覆蓋面,提升公眾環保法制意識,我們陸續發布系列環境違法典型案件,以案釋法、警鐘長鳴,希望廣大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引以為戒、守法經營,廣大市民群眾充分參與監督,共同守護臺州的“青山綠水藍天凈土”。
椒江區某企業廠區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件回顧
2023年9月22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執法人員對椒江區某企業廠區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主要從事日用及醫用橡膠制品制造,主要生產設備為12臺硫化機,頂樓建有1套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工藝為光催化-活性炭吸附)。檢查時,該企業硫化車間內有4臺硫化機正在生產,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引風風機正在運行,但光催化設施未開啟使用。經查,該企業長時間未對廢氣處理設施進行巡檢,未能及時發現光催化工序停運。該企業存在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該企業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處罰情況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結合《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的裁量計算方法,綜合裁量起點,違法行為表現形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建設項目地點,環境違法次數,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等裁量因素,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案件啟示
環保設施疏于管理已成為近年來環境違法問題的高發領域,尤其多發于中小型企業,該問題歸根結底在于中小企業普遍缺乏環境領域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企業要切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提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確保擁有獨立操作和管理“三廢”設施的能力,落實設施日常使用、臺賬記錄、保養維護機制。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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