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08 10:29
來源:河南生態環境廳
為進一步加大對涉水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和示范引領作用,不斷壓實涉水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有力促進河南省水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一批涉水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宋某某、徐某某等六人向污水處理管網非法傾倒化工制藥廢液涉嫌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29日10時,焦作市生態環境局接某水務公司反映,28日夜間進水COD和氨氮出現突高,且拌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對污水處理生化系統造成嚴重損害。接到線索后,執法人員立即對污水處理管網沿線開展排查,發現修武縣003縣道一處污水處理管網窨井附近有明顯傾倒廢液和拖拽軟管痕跡,窨井旁空院外墻有人為掏出的墻洞,使用活動磚封堵,初步判定為案發現場。執法人員隨即聯合公安民警在周邊展開布控,同時對污水處理管網水質進行嚴密監控。
4月1日22時,執法人員發現該水務公司進水水質再次出現異常,立即與公安民警趕至現場,通過查看布控視頻監控發現,當晚21時26分,2人駕車進入空院內,將事先停放于院內的一輛重型貨車倒至墻邊,其中1人將車尾軟管穿過墻洞插入窨井內,通過窨井向污水處理管網排放廢液,40分鐘后離開。執法人員與公安民警迅速封控現場,對停放在院內的柴油貨車進行檢查,發現該貨車車廂經過專門偽裝處理,外觀與普通貨車相同,但車箱內裝有容積為43.005m3的罐體,尾部閥門散發強烈刺激性氣味,仍有廢液滴落。
執法人員通過全面篩查沿途視頻監控,發現自2025年3月起,先后有5輛罐車進入案發現場,且全部出發自漯河市舞陽奧凱藥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凱醫藥公司),進一步鎖定了案件源頭。經與公安機關聯合調查查明,2025年3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徐某某、溫某某等人為非法牟利,共謀為他人處置化工廢水。徐某某與奧凱醫藥公司法人崔某某取得聯系,達成處置每噸廢液180元的口頭協議,溫某某對豫H***99罐車進行了改裝,停放于常某某租用的空院內進行接應。
3月27日至4月1日,宋某某雇傭罐車先后6次從奧凱醫藥公司運出200噸工業廢液,由溫某某等人通過抽水泵將廢液抽至豫H***99貨車罐內,并分批次排至污水處理管網窨井內,宋某某等人共獲利3.6萬余元。經鑒定,豫H***99貨車罐內的廢液屬于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宋某某、徐某某等人向污水處理管網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行為均涉嫌污染環境罪。2025年4月1日,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并對宋某某、徐某某等6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逮捕4人,取保候審2人。【案件啟示】一是高度重視辦案線索。生態環境部門對污水處理公司反映線索高度重視,快速響應,指派執法人員對污水處理管網沿線開展全面排查,迅速鎖定案發現場,為精準高效查辦案件奠定堅實基礎。二是凝聚執法調查合力。及時對接公安、交通部門,加強部門間聯動配合。與公安部門密切協作,對傾倒點周邊進行布控,及時控制案發現場,查獲作案車輛和關鍵物證。積極協調交通部門,獲取涉案5輛罐車行駛軌跡,快速鎖定廢液來源。三是加強執法監測聯動。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與監測部門密切協同,在取得罐車內遺留廢液關鍵證據后,連夜完成對廢液的定性檢測,判定為危險廢物,推動案件在24小時內完成刑事移送、立案等程序,打破了先進行司法鑒定,再移送案件的常規模式。本案從案發到破案僅用3天時間。四是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堅持案件查辦與污染防治同步開展,對流入污水處理管網內的高濃度化工制藥廢液進行攔截治理,避免污水流入河湖發生水污染事故。
案例二:安陽路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23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湯陰分局執法人員聯合環境監測站及相關專家對污水管網進行采樣排查,發現管網內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超標,通過三維熒光光譜分析測定,超標因子與安陽路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水質指紋圖譜高度一致,初步鎖定超標污水源頭。執法人員立即開展入企檢查,但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水處理和在線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排污口水質并未超標。為進一步查明超標污水來源,執法人員沿污水管網開展倒查,發現安陽路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東門北側存在直通廠外污水管網的外排管道,管道內埋藏一根直徑約15cm的塑料管,通過地下連接至廠區綜合收集池,塑料管設置閥門,可控制將未經處理的污水對外排放。經進一步調查查明,2024年7月初,該公司生產經理耿某某因擔心廢水濃度偏高導致超標,將一根塑料暗管從廠區綜合收集池引至污水管網,并操縱閥門將未經處理的污水向外排放。
【查處情況】
安陽路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4年11月4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637429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耿某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案件啟示】暗管排污極具隱蔽性,溯源查處難、環境影響大。為精準打擊暗管排污環境違法問題,安陽市生態環境局引入三維熒光光譜儀等先進技術裝備,建立可供水質污染溯源的水質指紋庫和污染溯源模型。基于三維熒光光譜測定結果,建立譜庫分析模型,通過分析確定企業污染物排放特征,達到追溯水中污染物排放來源的目的。本案中,執法人員利用水質指紋溯源技術,對污水管網驗指紋、溯來源精準鎖定排污單位,不斷織密織牢防控網,提升違法問題打擊力度和精度,切實保障水生態環境質量安全。
案例三:南陽市西峽縣李某某等四人利用廢棄礦洞“洗金”污染環境涉嫌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8日,南陽市生態環境局西峽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西峽縣五里橋鎮稻田溝村有人從事非法“洗金”活動,迅速指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核查,通過無人機航拍排查,在稻田溝村六里玡一無名山坡處發現4個隱蔽的廢棄礦洞,洞內遺留有振動錘、發電機、活性炭罐等作案工具,違法行為人已逃逸。執法人員立即控制現場,與公安機關開展聯合調查,通過調取附近道路視頻監控,提取作案工具及生活垃圾上指紋、NDA信息,鎖定李某某、曹某某等4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經進一步調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李某某、曹某某等4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峽縣五里橋鎮稻田溝村六里玡的4個廢棄礦洞內,使用主要成分為有機氰化物的黃金選礦劑、氫氧化鈉等物質的溶液,向洞內巖壁、底部碎石噴淋,通過預設的導流槽將噴淋后的溶液匯聚于活性炭罐內,利用活性炭吸附并提煉黃金,后將廢液直接排入礦洞滲坑內。整個過程未采取任何廢液、廢渣收集處置等防護措施,造成礦洞地表及深層被嚴重污染。經取樣檢測,被污染礦洞內廢液重金屬總鉛、氰化物遠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重金屬總鉛為0.63㎎/L,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6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非法傾倒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含鉛污染物,其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4年7月3日,南陽市生態環境局西峽分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聯合調查,王某某、曹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獲,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該案已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件啟示】
1、科技賦能,迅速控制現場。本案的案發地點位于山高林密地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航拍排查,通過一條隱蔽道路“順藤摸瓜”,快速精準發現位于半山腰處的廢棄礦洞,快速控制作案現場,及時扣押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為后續調查取證奠定了基礎。
2.行刑銜接,協同案件調查。根據現場情況分析,南陽市生態環境局西峽分局啟動行刑銜接協同工作機制。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開展現場勘察、查封扣押、環境評估、污染物檢測等執法調查。公安機關積極提供相關協助,圍繞沿途監控、指紋及DNA生物信息提取等,迅速開展偵查取證工作。
3.系統治理,構筑保護屏障。辦案中,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做好系統治理“后半篇文章”,以個案辦理為依托,深挖同類案件作案特點,在區域范圍內開展排查,推動區域內打擊“洗金”盜采金礦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消除同種風險隱患和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護屏障。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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