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08 09:47
來源:海淀區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弘揚生態環境保護法治理念,強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引導作用,提示企業法律風險點,督促企業履行好生態環境主體責任,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力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現選取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某醫院未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某醫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為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建有自動在線監測室,安裝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水污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化學需氧量分析儀、氨氮分析儀所需質控樣未注明制備人員,所需試劑未注明制備人員、物質濃度等重要信息。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上述行為視為未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該單位未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處理。
環境風險
質控樣和試劑是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性的關鍵因素。如果關鍵輔助材料的制備信息缺失,將無法驗證其質量和有效性。即使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其輸出的數據也可能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甚至嚴重失真。此外,若未注明制備人員,一旦質控樣或試劑出現問題,就無法追溯到具體責任人,導致質量管理鏈條斷裂,難以開展有效的內部審查和改進。這種情況還可能為潛在的弄虛作假行為提供可乘之機,使得通過偽造數據來規避監管成為可能。
案件啟示
“信息不全=數據不可信” ,失去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智能化監管將淪為“空中樓閣”。本案中,看似是記錄問題,實則是屬于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易被質疑數據真實性。執法人員提示大家,要加強對樣品制備、監測、數據傳輸以及報告編制的全過程監管,確保每一個環節都具備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確保自動監控數據的準確性,真正將生態環境保護內化為自身的責任與使命。
法條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一)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時,未于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在5日內恢復正常運行的;(二)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大于1%的;(三)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四)違反技術規范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五)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未注明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未按要求開展比對監測,或者使用的標準物質、質控樣的實驗結果不符合技術指標的;(六)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七)其他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02某公司實驗室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實驗室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實驗室項目為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已經取得了環評審批手續。該實驗室正在進行芯片開封實驗,實驗過程中使用丙酮、無水乙醇等試劑,產生廢試劑等危險廢物和實驗室廢氣。需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和廢氣處理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已投入使用。
該單位實驗室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和該實驗室項目的負責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處理。
環境風險
實驗室使用的試劑很多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毒性,一旦發生事故,會直接威脅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若缺乏合格的危險廢物貯存點,廢試劑、廢試劑瓶等危險廢物可能被隨意傾倒或不當存放,直接導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甚至滲透進入水體,對生態系統造成長期破壞。同時,硫酸霧等廢氣在沒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情況下直接排放,會形成酸雨,腐蝕建筑物,污染空氣,對周邊動植物及更廣泛的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案件啟示本案對企業及負責人的“一案雙罰”,體現了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原則是建設項目環評制度的核心要求和不可逾越的底線。企業必須認識到,環保設施的建設絕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加項”,而是項目合法運營、規避環境風險的必要前提。任何企圖先上車后補票、或為了搶進度而犧牲生態環境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制裁。
法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03某酒店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日,我局接到投訴舉報件后對某酒店進行檢查,發現位于該單位2層樓頂平臺安裝有空調室外機和水泵,使用時產生噪聲。對其噪聲排放進行夜間噪聲監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的設備夜間運行噪聲值為52分貝,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中規定的夜間噪聲排放限值(45分貝),超標7分貝,屬于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行為。
該單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處理。
環境風險
在夜間城市背景噪聲較低時,空調外機、水泵等固定噪聲源的噪聲排放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更為明顯,破壞了區域聲環境平衡。噪聲超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關于保障公民“安靜權”的要求。若不加以管控,可能會引發周邊居民的連鎖投訴,進而擴大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案件啟示
近年來,隨著市民環保意識和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噪聲投訴舉報量持續居高。執法人員提示大家,環境保護是一個全面、系統且長期的任務,企業須將噪聲防治納入日常管理體系,從源頭控制、過程管理到末端治理,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全方位落實環保責任,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04某藥物研發公司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依法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6日,我局與區應急局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時發現,某藥物研發公司建有兩間化學分析實驗室,試驗過程中主要產生乙腈廢液等危險廢物,危險廢物類別為HW49類。該單位現場未能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通過查閱該單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文件匯編也未發現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相關內容。
該公司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43項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屬于初次違法且在5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建立了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我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
環境風險
乙腈是一種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險化學品。如果隨意傾倒或處置不當,它可能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甚至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從而對生態環境和公共健康構成直接威脅。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絕非“管理瑕疵”,而是觸發環境風險的關鍵漏洞。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的缺失意味著無法追溯危廢從產生到貯存、轉移和處置的全過程。這些行為不僅增加了環境監管的難度,也提高了社會治理的成本。
案件啟示
該單位于次日完成整改建立了危廢臺賬,且屬于初次違法,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規定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置,沒有對環境造成實害后果。對于初次、非惡意、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同時加以批評教育、指導改正,更能達到引導當事人認識錯誤、自覺守法的效果。同時,不予處罰為當事人提供了寶貴的“容錯”空間,鼓勵其主動糾正,避免因小錯影響經營信心和活力,有利于營造更加寬松、包容、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法條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產生時間、數量及流向等情況。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43項適用條件: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2.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度或者未如實記錄,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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