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15 09:41
來源:安徽生態環境廳
一、起草背景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近年來,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市場和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迅速發展,為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提供有益支撐。但是,機構弄虛作假問題時有發生,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質量不高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與此同時,監督制度不健全問題日益凸顯,已嚴重制約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2024年,安徽省修訂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增加了“情節嚴重的,禁止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調查)、參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工作,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環境監測(調查)、參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對弄虛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為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促進《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實施,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出臺了《關于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以下簡稱《判定標準》),保障執法部門既有法可依又有標準可查,引導機構和市場健康、誠信、有序發展。
二、起草過程
2024年12月,組織相關專家對近年來我省查處的機構弄虛作假處罰案件進行梳理,并咨詢了福建、浙江等有禁止從業要求的省份,結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編制了《判定標準》初稿。2025年1月,選擇機構數量以及弄虛作假案件查處數量均較多的合肥市開展現場調研,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判定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期間,與省市場監管部門多次會商,完善《判定標準》有關條款。2025年3月,發文征求了各市生態環境局和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判定標準》進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4月,通過書面和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充分征求、合理吸納了生態環境部、上海生態環境局、江蘇生態環境廳、浙江生態環境廳、省人大、省發改委、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市生態環境局、廳內相關處室、事業單位、監測機構代表和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并于2025年4月10日—5月9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文件制定過程中,開展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宏觀政策一致性評估、制發文件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審查、合法合規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判定標準》共有七條,綜合考慮了法律責任、行為頻次、危害后果、主觀惡意、影響程度和基層實際工作基礎,明確了環境監測(調查)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其中,第一、二條針對的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已作出的判決和處罰的,第三、四條針對的是機構的營業活動,第五、六條針對的是機構具體的監測行為和實驗室管理。第一條,因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其已經觸犯刑法,應當被認定為行政法層面的違法情節嚴重。第二條,根據《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要求,2年內重復實施違法行為,應與初次違法或單次違法作區分,可視為情節嚴重。第三條,從違法所得方面進行補充規定,一是參考《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法所得在10萬元及以上的應視為情節嚴重;二是對照提供虛假證明罪入刑標準“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設置“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即為情節嚴重。第四條,關于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的服務對象數量,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規定,保持與處罰裁量規則一致,將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3家服務對象及以上的視為情節嚴重。第五條,從主觀惡意方面,認為通過技術手段或強令、授意有關人員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應視為情節嚴重。第六條,針對目前監管發現的惡意刪除數據的情形,規定3臺及以上不同類型設備或2臺及以上同類型設備的原始監測數據被刪除或缺失,導致監測報告數據無法溯源的,屬于惡意銷毀原始記錄,應視為情節嚴重。第七條,對其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兜底規定。四、《判定標準》發布的意義
《判定標準》是在已判定某個違法行為屬于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基礎上,進一步判定該違法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的標準。《判定標準》的出臺,明確了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運營維護機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機構,在安徽省內開展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將有助于統一全省各級各部門的執法標準,提高執法效率和質量,推動新修訂的《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有效執行。同時,《判定標準》的出臺將有力打擊肆意實施弄虛作假的機構,維護依法依規提供監測服務的機構的利益,以及各委托方和社會公眾的權益,有助于凈化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優化營商環境。
五、實施日期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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