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5-07-28 10:55
來源: 水極客聯盟
作者: 高雅麟
其實余杭自來水異味事件,我第一時間在網上搜索了余杭區政府官網上的《杭州市余杭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雖然上位法中,對停止供水有一些定性表述,但在該方案中,僅對“停止供水”造成的結果作了事件等級的區分,但何種情況下,采取停水措施及相關操作流程,未見詳細表述。說明“停水”只能作為一被動事件來接受,而不是一個主動的,具備可操作性的措施。
(摘自《杭州市余杭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將停水作為供水應急預案的必要選項,是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的核心防線,尤其在突發污染事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強制保護作用。其必要性基于以下關鍵邏輯:
道理不言自明:
一是對不可逆健康損害的預防
比如,當水源檢出劇毒化學品、病原微生物(如霍亂弧菌)或放射性物質時,即使微量也可能導致群體性中毒或疫情。
示例:若異味事件中檢出重金屬(如砷)而非藻毒素,持續供水將造成災難性后果。
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 強制規定“檢出有毒物質超標必須立即停止供水”。
二是避免次生風險擴大
污染水進入家庭管道后,可能腐蝕管壁釋放鉛等重金屬,或滯留于熱水器、凈水設備形成二次污染源,停水是徹底截斷污染鏈的唯一方式。
水廠切換水源/啟動深度處理需2-6小時,而管網末梢污染抵達僅需30-90分鐘(視管網長度)。污染擴散速度往往大于技術處置速度,立即停水可為技術處置爭取時間,避免污染水體持續注入管網系統,大幅縮短整體恢復周期。
我們常說要有容錯機制,但要付諸制度建設,這是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的必然要求。
國務院發布的《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水單位發現水質污染時,“必須采取停水措施并報告主管部門”。預案中必須明確停水觸發條件,可使決策者避免因“過度謹慎”或“反應不足”被追責。否則,一方面體現在應急方案中含糊其詞;二是現實中因為一句“主管部門”,事情就會變得復雜,無人行拍板或扯皮,耽誤最佳時機。畢竟停水的后果,輿論壓力非個人所能承受。
這類典型事例有很多,如:2014年蘭州苯污染事件:水務公司延遲10小時停水,最終賠償居民2.6億元,多人被追責、免職。2022年蘇州嗅味事件:30分鐘內停水+啟動備用水源,2小時解除危機,獲市民諒解。
一是預案中的底線思維
聯合國WHO《飲用水安全指南》強調:“不停止供應已知受污染的水,比中斷供應后果更嚴重”。該停水時必停水。
二是技術局限性的現實妥協
畢竟,現有水質監測存在時間盲區。同時,深度處理工藝無法100%去除新型污染物(如PFAS、微塑料)。
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衡取其輕。停水是供水安全體系的“緊急制動閥”,其本質是用可控的短期不便換取不可逆健康損害的絕對規避。缺失停水選項的預案如同無剎車的汽車——技術再先進也難逃失控風險。
這點,特別需要給水務公司的高管個提醒。用底線思維,做好頂層設計,方可做到臨危不亂。當問題越具體的時候,越需要一把實用的瑞士軍刀。請持續關注水極客聯盟的“water思維模型”案例分析與專題講座。這個前提條件就是:對風險的前瞻洞察、對危機的敏捷響應、以及對公眾知情權的真誠尊重。
詳情參閱:http://www.watergpt.cn/index.php/wmdys/2268.html
編輯: 徐冰冰
水視點網創始人、物產中大集團正職級研究院副院長、戰略部副總經理,曾任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浙江物產萬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錢江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蘭溪市錢江水務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