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中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
民國91年06月28日訂定
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臺中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征收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2條 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每年按上年度實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編列回饋金。
接管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前,由市政府依相當費用換算編列回饋金。
第3條 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鄰近地區回饋范圍為本市南區樹義里、永興里、永和里及工學里。
第4條 回饋經費應用于補助下列事項:
一、補助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增添、管理及維護。
二、教育補助:獎學金、助學金。
三、醫療衛生: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五、其它社會福利。
第5條 回饋金由區公所擬訂年度執行計畫,并編列預算辦理,其每年決算應送議會審議。
第6條 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之職工員額,應有設藉樹義里、永興里、永和里及工學里達二年以上之居民半數以上,否則每少一人處罰二萬元繳入回饋金。
居民參加甄試,其成績達到合格標準者得優先錄取,但其優先錄取名額以錄取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7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