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30 14:43
來源:中國大氣網
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A.1源頭控制
A.1.1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生產原料的轉化和利用效率。
A.1.2鼓勵生產和使用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低毒、低揮發的產品和材料。
A.1.3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A.1.4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加裝密閉排氣系統和管道,保證無組織逸散的揮發性有機物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
A.2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A.2.1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A.2.2企業應安裝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設施,污染控制設施應先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并同步運行;后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關閉。
A.2.3廢棄溶劑應及時進行收集并密閉保存,定期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A.2.4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固廢等應妥善處理,并達到相應標準要求后排放。
A.3VOCs污染控制的記錄要求
A.3.1VOCs使用量(如有機溶劑或其它輸入生產工藝的VOCs的量)、每種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排放量(隨廢溶劑、廢棄物、廢水或其它方式輸出生產工藝的量)、污染控制設備處理效率等數據應每月記錄。
A.3.2污染控制設備為酸堿洗滌吸收裝置,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每日記錄各洗滌槽洗滌循環水量及pH值。
A.3.3污染控制設備為清水洗滌吸收裝置,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每日記錄各洗滌槽洗滌循環水量及廢水排放流量。
A.3.4污染控制設備為冷凝裝置,應每月記錄冷凝液量及每日記錄氣體出口溫度、冷凝劑出口溫度。
A.3.5污染控制設備為吸附裝置,應記錄吸附劑種類、更換/再生周期、更換量,并每日記錄操作溫度。
A.3.6污染控制設備為生物處理設施,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以確保該設施的狀態適合生物生長代謝,并每日記錄處理氣體風量、進口溫度及出口相對濕度。
A.3.7污染控制設備為熱力燃燒裝置,應每日記錄燃燒溫度和煙氣停留時間。
A.3.8污染控制設備為催化燃燒裝置,應記錄催化劑種類、催化劑床更換日期,并每日記錄催化劑床進、出口氣體溫度和停留時間。
A.3.9其它污染控制設備,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A.3.10記錄至少需保存三年。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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