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9 10:27
來源:中國大氣網
(一)大氣環境質量惡化的;
(二)大氣環境質量未達到改善目標的;
(三)發生重大、特大環境事故,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未開展或者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的;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照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設置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有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有關部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周邊單位和居民應當為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條件。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位置應當向社會公開。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調整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位置的,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報設置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分析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編制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下列信息,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一)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
(三)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情況;
(四)監督檢查商品煤、車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的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等情況;
(五)與大氣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六)突發大氣污染環境事件以及應對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所在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與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和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的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的要求,確定監測點位和設置采樣監測平臺,并對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省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治理企業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大氣污染治理,并對治理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以及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并接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公眾監督。
新成立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其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社會誠信檔案已有失信記錄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答復實名舉報、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實名舉報、投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公布統一的舉報、投訴方式。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大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并將大氣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通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環境空氣質量、重點大氣污染源監控、綜合執法、應急管理、信息發布、數據中心等為一體的省大氣環境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各級各部門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配合,健全大氣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和案件移送等制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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