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9 10:27
來源:中國大氣網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必要時可以停課;
(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八)組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錯時上下班,必要時可以放假;
(九)其他應急措施。
重點區域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更高標準的預警預報要求和應急措施;對不利氣象條件和環境質量急劇惡化,可能發生長時間、高濃度重污染天氣的,提前預警并進入應急狀態,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累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四)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七)對秸稈禁燒工作責任落實不力的;
(八)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糾正和查處的;
(九)包庇違法行為的;
(十)對舉報、投訴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十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而不移送的;
(十二)對移送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接收而不接收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七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內容公開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公開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限公開信息的;
(四)公開的信息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重點區域內使用額定蒸發量每小時二十噸以上或者額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的燃煤鍋爐,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屬于非重點排污單位的,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公開或者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七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確定監測點位或者設置采樣監測平臺的;
(二)原始監測記錄未保存三年的 。
第七十八條 受委托第三方治理企業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實施大氣污染治理,或者在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實施大氣污染治理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商品煤的;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現行階段標準的車用成品油的;
(三)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車用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示銷售車用成品油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牌號、產品標準或者檢驗合格證明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商品煤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供熱行政主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額定蒸發量低于每小時二十噸或者額定功率低于十四兆瓦的燃煤鍋爐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已經建成的額定蒸發量每小時十噸以下或者額定功率七兆瓦以下的燃煤鍋爐的;
(三)新建設計用煤不符合國家規定商品煤質量標準的鍋爐的;
(四)未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對設計用煤不符合國家規定商品煤質量標準的燃煤鍋爐進行技術改造的。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經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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