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6 11:34
來源:山西省政府網
9.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11個設區市和所有縣城建成區要按期全面完成《行動計劃》確定的燃煤鍋爐淘汰任務。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須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款要求予以拆除。在陶瓷、玻璃、鑄造、建材、制革、制藥等行業,特別是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要逐步取消自備燃煤鍋爐,積極推進“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各市要深入開展行政區域內燃煤鍋爐的摸底調查工作,制定燃煤鍋爐年度淘汰計劃,明確淘汰范圍、替代方式、拆除時限、責任人等,并公布淘汰清單,建立動態工作臺賬,確保淘汰一臺,核定一臺,銷號一臺。燃煤鍋爐拆除原則上以不能恢復使用為標準,做到鍋爐主體移位、煙囪拆除、所有連接管道和線路切斷,并注銷鍋爐有關手續。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施主體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電路,拆除鼓風機、電機等主要配套設備,做到斷電、斷水。(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10.強化燃煤鍋爐污染排放監管。5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在用燃煤鍋爐對標改造計劃,明確改造清單及完成時限,確保9月底前“4+2”城市燃煤鍋爐排放的SO2、氮氧化物和顆粒物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確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余5市實現達標排放。各市要全面清查轄區內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設施的安裝及與環保部門聯網情況,對于未按要求安裝或實現聯網的企事業單位,要公布名單,跟蹤督辦,限期完成。(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廳)
(三)強化工業燃煤污染控制,實施采暖季錯峰生產。
11.淘汰煤電行業落后產能。各市按照《進一步推進煤電行業淘汰落實產能工作實施細則》(晉電改供給辦發〔2017〕1號)的要求,5月底前制定2017年度淘汰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6月底前報送省經信委和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備案。(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經信委、省環保廳、山西能監辦、省電力公司)
12.積極推進火電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在落實《山西省現役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進計劃》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其他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關停經改造或預計改造后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山西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電(含低熱值煤)機組。(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
13.實施工業燃煤設施對標改造。各市要強化工業燃煤污染對標治理,按照《山西省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實施方案》(晉環環監〔2017〕40號)有關要求,系統深入開展摸底排查、監測及評估、查處整改等工作,確保2017年底前鋼鐵、焦化、火電、煤炭等重點行業所有工業企業實現達標排放。其中,“4+2”城市鋼鐵企業要按照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對污染防治設施實施改造,9月底前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廳)
14.重點行業采暖季實施錯峰生產。各市要全面落實《行動計劃》關于水泥(含粉磨站)、鑄造(不含電爐、天然氣爐)、磚瓦窯等行業錯峰生產要求及鋼鐵、電解鋁、化工類企業生產調控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錯峰生產計劃,按時限要求逐級完成備案工作。企業錯峰生產要求要依法合規納入企業排污許可證和應急預案,確保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四)加強儲售煤場管理,保障優質散煤供應。
15.加強儲售煤場監管。各市要對行政區域內所有儲售煤場進行“拉網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締無證照及不符合布點規劃的儲售煤場。對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和“禁煤區”銷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的儲售煤場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保留的儲售煤場要按照《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煤場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的通知》(晉環環評函〔2017〕102號)要求實施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
16.強化劣質煤管控。各市要制定散煤退出民用市場的機制和優質民用煤置換規劃。各市劃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要全面落實環保部印發的《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各項規定,至少滿足I類管控要求:高染污燃料禁燃區內單臺出力小于20 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等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嚴格監管煤炭經營企業銷售散煤的行為,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煤炭的單位及個人,依法取締非法營運售煤點,嚴厲打擊銷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的行為。在城市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線設置散煤治理環保安全檢查站,嚴查禁燃區內拉運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運輸車輛。強化煤炭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管,禁止供應和使用抽檢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潔燃料,對配送的清潔燃料進行抽查檢查,對灰分、硫分等指標不達標的,倒查相關企業及責任人的責任,嚴肅問責處理。強化對冬季采暖民用煤監管,嚴禁燃用和摻混劣質煤。(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廳、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
(五)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17.加強燃煤設施執法監管。各市要對民用及工業燃煤設施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進一步加大對低效大氣治污設施和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企業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對于治污設施未建成或不正常運行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未安裝或未與環保部門聯網的,要依法查處并責令整改;對于明知故犯、屢教不改的違法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 加強對已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等清潔能源替代項目的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嚴格落實項目環評批復中關于清潔燃料使用的有關要求,杜絕以煤代氣(電)等能源逆替代,一經發現,從嚴處罰。(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廳)
(六)建立預警響應機制,提高燃煤污染綜合管理水平
18.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京津冀地區有關標準修訂省級及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市在應急預案中要增加SO2的預警分級要求,以及控制燃煤污染和SO2的應急響應措施等相關內容,并按《行動計劃》確定的時限,完成預案的修訂及評估審核工作。(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廳)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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