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22 13:40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4.深化推進綠化造林工程。持續推進平原綠化行動,完成平原綠化任務11萬畝,全省平原林木覆蓋率達到19%以上。大力推進1億株珍貴樹行動,確保全省完成新珍貴樹2200萬株以上。工程化推進珍貴彩色森林建設,確保完成森林撫育補貼40萬畝,彩色健康森林和木材戰略儲備林20萬畝以上。
牽頭單位:省林業廳;配合單位: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七)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1.推進船舶排放控制區建設。在長三角水域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內河水域推進船舶排放控制區建設。在寧波舟山港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下同)應使用硫含量≤進船舶排放控制區的燃油,進一步加強船舶油品和污染排放的監管。積極推廣內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應用,研究制定岸電技術規范和受、供電政策,推進寧波、舟山、嘉興等港口和內河碼頭的岸電工程建設,全省港口碼頭低壓岸電工程覆蓋率達到50%,機場廊橋岸電設備覆蓋率達到85%。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省經信委、省海港委;配合單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環保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物價局、民航浙江管理局、省能源集團、省電力公司。
2.實施老舊船舶限航、淘汰和改造工作。禁止200總噸以下的干散貨船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符合《京杭運河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禁止內河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內河單殼油船進入京杭運河以及長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航行。浙江籍標準化船舶占內河運輸船舶總噸50%以上,基本實現內河客船、危險品船等重點船型的標準化。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
3.開展港作機械污染控制。推進港口移動機械清潔能源替代等工作,鼓勵開展港作機械電動化、氣動化試點。省內開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機械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替代率達到50%,內河水域港作機械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替代比例力爭達到2%。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環保廳、省電力公司。
4.加強揚塵和油氣碼頭污染綜合整治。推進干散貨碼頭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開展內河易揚塵碼頭及堆場地面硬化及噴淋設施改造。油氣碼頭試點開展油氣回收利用綜合治理技術改造。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配合單位:省海港委、省環保廳。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制定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時間、路線圖和重點項目。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區域聯防、單位施治、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完善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部門聯動。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目標,嚴格獎懲措施,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嚴格督查考核。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及配套實施細則,加強環境空氣質量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加強沿海市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健全信息報送制度,各市、各專項行動牽頭部門做好專項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按要求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和工作總結。
(三)完善政策制度。推進《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完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發布實施《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開展《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工作。
(四)強化激勵機制。創新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價格、信貸、用地等政策措施,嚴格實施脫硫、脫硝、除塵及超低排放電價政策及考核。完善天然氣價格政策,有效推進節能環保和清潔能源利用。繼續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研究制定VOCs污染治理、工業廢氣清潔排放改造、岸電工程試點等方面經濟激勵政策。探索整合現有各項生態要素考核獎罰制度,建立覆蓋全省的新生態環保考核獎罰政策。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對燃煤鍋爐淘汰、VOCs污染治理、老舊車輛淘汰、新能源汽車推廣、“兩高”行業企業退出等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研究出臺船舶使用低硫油鼓勵政策。
(五)強化監管執法。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一法一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加強對能源、工業、交通、城鄉建設和生活等各類大氣污染源的監管。貫徹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開展電力等涉氣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加強大氣固定污染源的監管。加大對各類廢氣污染源的執法監管力度,對重點排污單位大氣污染自動監測設備實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嚴懲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對涉嫌環境犯罪的各類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預警應急。開展設區城市市區環境空氣PM2.5年均濃度任務目標預警,必要時采取區域減排停排行動。制定工作制度、開展應急演練、明確工作流程,確保應急響應及時、有效。依據大氣重污染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響應。總結評估《浙江省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實施情況,做好大氣重污染信息報告工作,定期匯總大氣重污染天氣發生及預警發布情況,及時報送月報和季報信息。
(七)加強區域協作。落實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加強與周邊省市的協作,組織實施聯合檢查執法、資源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協調解決跨區域大氣環境突出問題,及時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提高跨區域大氣污染應急聯動、協作處置的能力。探索深化長三角區域污染防治難題,研究探索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治理和港口船舶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加強區域政策對接和技術協作,推動長三角區域在節能減排、污染排放、產業準入和淘汰等方面環境標準的逐步對接統一。研究啟動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污權跨省交易試點,推動排污權核定、有償使用等政策的逐步對接。
(八)強化科技支撐。深入開展大氣復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關,各市做好大氣源清單動態更新,建立網格化排放清單和動態更新平臺。培育節能環保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環境自動監控設備、VOCs污染防治和機動車尾氣治理等環保裝備和產品的研發,組織產學研聯合攻關,加強大氣污染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與示范,強化大氣污染自動監測設備的量傳溯源體系建設。加強港口、船舶大氣污染物監管、監測能力研究和應用。培養、引進創新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造就一支大氣污染治理創新人才隊伍。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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