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6 09:18
來源:環保部
b)鍋爐出口NOx濃度不大于150mg/m3時,可采用SNCR脫硝工藝。
c)鍋爐出口NOx濃度為150mg/m3~200mg/m3時,可采用SNCR/SCR聯合脫硝工藝,SCR反應器催化劑可按1+1層裝設。
6.2.3顆粒物超低排放技術路線
6.2.3.1采用濕法脫硫工藝時,應選用一次除塵(除塵器)+二次除塵(濕法脫硫協同除塵、濕式電除塵器)相結合的協同除塵技術滿足顆粒物超低排放要求。一次除塵和二次除塵設備出口顆粒物控制指標應結合煤質特性、各除塵設備的特點及適用性、能耗、經濟性等綜合確定,并符合以下規定:a)一次除塵器出口煙塵濃度可按不大于30mg/m3、不大于20mg/m3或不大于10mg/m3進行設計。b)按不大于30mg/m3設計時,二次除塵可采用濕法脫硫協同除塵(不依賴)+濕式電除塵器,也可采用濕法脫硫高效協同除塵。c)按不大于20mg/m3設計時,二次除塵宜采用濕法脫硫高效協同除塵,也可采用濕法脫硫協同除塵(不依賴)+濕式電除塵器。d)按不大于10mg/m3設計時,宜采用濕法脫硫協同除塵保證顆粒物濃度不增加。
6.2.3.2采用煙氣循環流化床脫硫工藝時,宜選用袋式除塵器滿足顆粒物超低排放要求。
6.2.3.3一次除塵技術包括干式電除塵器、袋式或電袋復合除塵器和干式電除塵器輔以提效技術或提效工藝等,干式電除塵器提效技術和提效工藝的技術特點和適用范圍參見附錄B。
6.2.3.4一次除塵技術選擇應根據煤種收塵難易性和出口煙塵控制指標確定,具體可參考表2。
6.2.3.5濕法脫硫系統宜具有一定的協同除塵性能。濕法脫硫高效協同除塵系統的綜合除塵效率不小于70%,且出口顆粒物濃度應不大于10mg/m3。
6.2.3.6濕法脫硫系統出口顆粒物濃度大于10mg/m3時,應設置濕式電除塵器,可采用管式、板式等型式。濕式電除塵器出口顆粒物濃度應不大于10mg/m3。6.2.4SO2超低排放技術路線
6.2.4.1煤粉鍋爐宜采用濕法脫硫工藝,并符合以下規定:
a)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工藝適用于各類燃煤電廠,分為傳統空塔噴淋提效、pH值分區和復合塔技術,技術選擇應根據脫硫系統入口SO2濃度確定,具體可參考表3。
b)氨法脫硫工藝適用于氨水或液氨來源穩定,運輸距離短且周圍環境不敏感的燃煤電廠,入口SO2濃度宜不大于10000mg/m3。
c)海水脫硫工藝適用于海水擴散條件較好,并符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濱海燃煤電廠,入口SO2濃度宜不大于2000mg/m3。
6.2.4.2循環流化床鍋爐可采用爐內噴鈣脫硫(可選用)與爐后濕法脫硫相結合的工藝,也可采用爐內噴鈣脫硫與爐后煙氣循環流化床脫硫相結合的工藝。工藝方案應根據吸收劑供應14條件、水源情況、脫硫副產品綜合利用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6.2.5典型超低排放技術路線
6.2.5.1超低排放技術路線的選擇應以NOX、顆粒物、SO2三種主要煙氣污染物滿足超低排放要求為基礎,并應符合6.2.2~6.2.4的規定。
6.2.5.2煤粉鍋爐或爐后采用了濕法脫硫工藝的循環流化床鍋爐,超低排放技術路線的選擇應以除塵器、濕法脫硫和濕式電除塵器等工藝設備對顆粒物的脫除能力和適應性為首要條件,可分為以濕式電除塵器作為二次除塵、以濕法脫硫高效協同除塵作為二次除塵、以超凈電袋復合除塵器作為一次除塵且不依賴二次除塵的典型技術路線。循環流化床鍋爐也可采用爐內脫硫和爐后煙氣循環流化床脫硫工藝相結合的典型技術路線。各典型超低排放技術路線參見附錄D。
6.3NOx超低排放控制系統工藝設計
6.3.1一般規定
6.3.1.1煤粉爐應采用低氮燃燒技術,主要包括低氮燃燒器、空氣分級、燃料分級或低氮燃燒聯用等技術。
6.3.1.2脫硝系統宜與鍋爐負荷變化相匹配,應能滿足機組全負荷脫硝運行的要求。
6.3.1.3脫硝系統裝置運行壽命應與主機保持一致,檢修維護周期應與主機一致。
6.3.1.4現役機組進行脫硝改造時,應考慮對空預器、引風機、除塵器等其他附屬設備的影響。
6.3.1.5本標準中SNCR脫硝和SNCR/SCR聯合脫硝工藝設計要求僅適用于循環流化床鍋爐。
6.3.1.6脫硝系統有關工藝參數宜滿足表4要求。
6.3.1.7其他要求應符合HJ562、HJ563的規定。
6.3.2工藝流程
6.3.2.1SCR脫硝系統工藝流程參照HJ562。
6.3.2.2SNCR脫硝系統工藝流程參照HJ563。
6.3.2.3SCR/SNCR聯合脫硝工藝15典型循環流化床鍋爐SNCR/SCR聯合脫硝系統工藝流程見圖3。
6.3.3低氮燃燒工藝設計要求
6.3.3.1鍋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時,爐膛出口NOx濃度宜不高于附錄A中推薦值。
6.3.3.2燃燒系統設計和布置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如保證膛空氣動力場良好、爐膛出口煙氣溫度場均勻、受熱面不受高溫腐蝕、火焰不直接沖刷水冷壁等。
6.3.3.4鍋爐低氮改造應不降低鍋爐出力和煤種適應性,不升高鍋爐最低穩燃負荷,額定工況下鍋爐效率下降宜不大于0.5%。
6.3.3.5燃燒器性能設計應符合JB/T10440、DL/T5240等的規定。
6.3.4SCR脫硝工藝設計要求
6.3.4.1煙氣反應系統
6.3.4.1.1反應器及煙道流場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a)首層催化劑上游500mm處,流場參數宜滿足表5要求。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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