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03 11:28
來源:上海市環保局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企業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運行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7.3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