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3 11:31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4.3.4企業應按照附錄E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臺賬,并保存相關記錄,并按照附錄E的要求保存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5大氣污染物監控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前、后進行污染物監控,以便用于核算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等。
5.1.5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國家有關污染物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2監測與分析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HJ/T373、HJ/T732或HJ/T75、HJ/T76的規定執行。
5.2.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5.2.3制鞋行業VOCs的具體組成與原輔材料的組成成分密切相關。監測可根據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及相應的組成成分或根據4.1.4確定監測主要的VOCs物質。常見的VOCs可參見附錄F。
5.2.4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監測方法或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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