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9 14:24
來源:環保部
8.2.3報告內容
8.2.3.1年度執行報告
年度執行報告內容應包括:
a)基本生產情況;
b)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c)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d)自行監測情況;
e)臺賬管理情況;
f)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g)排污費(環境保護稅)繳納情況;
h)信息公開情況;
i)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j)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其他內容執行情況;
k)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l)結論;
m)附件附圖要求。
具體內容參見附錄F。
8.2.3.2月度、季度及半年執行報告
半年執行報告應至少包括年度執行報告第a)、c)~f)部分。
月度、季度執行報告應至少包括年度執行報告f)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規判定分析說明及c)部分中不合規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故障情況說明等。
9.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規定
排污單位應核算廢氣和廢水所有排放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實際排放量為正常情況和非正常情況實際排放量之和。
排污許可證要求應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項目,根據符合監測規范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
對于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應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按直排核算排放量。
采用手工監測的污染物項目,按照執法監測或排污單位自行開展的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
對于排污許可證未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項目,按照優先順序依次選取自動監測數據、執法監測數據和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監測數據均應符合國家環境監測相關標準要求。
9.2廢氣
9.2.1有組織排放
a)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
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具有連續自動監測數據的污染物,采用公式(18)計算實際排放量。
對于因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以及其他情況導致數據缺失的按照HJ/T75進行補遺。
缺失時段超過25%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作為核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按9.1第四款“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排污單位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線數據缺失、數據異常等不是排污單位責任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的手工監測數據等核算實際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個半年申報期間的穩定運行期間自動監測數據的小時濃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煙氣量或流量,核算數據缺失時段的實際排放量。
b)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
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具有手工監測數據的污染物,采用公式(19)計算實際排放量。
9.2.2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
可參考環辦〔2015〕104號文中《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開展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源排查,并核算報告周期內的實際排放量。環境保護部發布新的核算方法后,從其規定。
9.2.3火炬排放污染物量
火炬焚燒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量,采用公式(21)計算。
9.3廢水
a)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
廢水總排放口具有連續自動監測數據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采用公式(22)計算。
10.合規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則
合規是指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和環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許可事項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限值符合許可證規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按許可證規定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排污單位可通過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按時上報執行報告和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自證其依證排污,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記錄中的內容,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過執法監測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廢氣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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