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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

時間:2017-08-29 14:24

來源:環保部

4.4.4其他

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4.5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

4.5.1一般原則

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對應產污環節名稱、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有組織、無組織)、污染治理設施及參數、是否為可行技術、有組織排放口編號、排放口設置是否規范、排放口類型等。

廢水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排放規律、污染治理設施及參數、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口編號、排放口設置是否規范及排放口類型等。

4.5.2廢氣

4.5.2.1產污環節及排放形式

a)產污環節:包括工藝工藝加熱爐煙氣、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煙氣、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酸性氣回收裝置尾氣、氧化瀝青裝置尾氣、烷基化裝置催化劑再生煙氣、催化汽油吸附脫硫再生煙氣、鍋爐煙氣、焚燒爐煙氣、真空泵排氣、有機固體物料氣體輸送料倉氣、氧化(氨氧化、氧氯化)尾氣、序批式生產設施氣體置換及保護氣、有機液體裝載及分裝廢氣、干燥設備尾氣、廢水集輸及處理設施排氣、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泄漏、揮發性有機液體常壓儲罐呼吸、酸性水罐呼吸、冷卻塔/循環水冷卻過程逸散、固體物料堆場逸散、固體物料破碎排氣、過篩車間排氣等排放源。

b)排放形式:分為有組織和無組織。

4.5.2.2污染物種類

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的各污染物項目,具體見表1和表2。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4.5.2.3污染治理設施名稱

包括脫硫設施、脫硝設施、除塵設施、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或治理設施、惡臭治理設施等。

4.5.2.4污染治理工藝

a)廢氣脫硫:干法脫硫、半干法脫硫、濕法脫硫(石灰石法、氧化鎂法、氨法、氫氧化鈉法)等;

b)廢氣脫硝:低氮燃燒、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SNCR)等;

c)除塵:旋風除塵、電除塵、袋式除塵、濕式電除塵等;

d)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熱力焚燒法、催化燃燒法、蓄熱燃燒法、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等;

e)惡臭治理:生物滴濾、堿洗等。

4.5.2.5污染治理設施參數

包括參數名稱、設計值和計量單位,其中參數名稱包括廢氣處理量、年運行時間、污染物出口排放濃度等。

排污單位填寫廢氣治理設施詳細參數時,可選填附錄C中表C.1~表C.18。

4.5.3廢水

4.5.3.1廢水類別

包括工藝廢水(含油廢水、含堿廢水、含鹽廢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廢水等)、生活污水、循環冷卻水排污水、化學制水排污水、蒸汽發生器排污水、余熱鍋爐排污水、污染雨水等。

4.5.3.2污染物種類

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的各污染物項目,具體見表3。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4.5.3.3廢水去向

包括裝置預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回用。

4.5.3.4排放規律

排放規律分為連續排放和間斷排放。根據流量穩定性和周期性的不同,間斷排放又分為不同排放類型,具體見環水體〔2016〕186號中附件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廢水排放規律相關內容。

4.5.3.5污染處理設施

包括裝置預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廠預處理設施、生化處理設施、深度處理設施及回用設施等。

4.5.3.6污染處理工藝

a)裝置預處理:除油、汽(氣)提、生物法、濕式氧化、中和、氧化、萃取、溶劑回收等;

b)污水處理廠預處理:隔油、氣浮、混凝、調節等;

c)生化處理: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法(A/O)、厭氧/缺氧/好氧法(A2/O)、氧化溝法、生物法(MBR)、曝氣生物濾池(BAF)、生物接觸氧化法、一體化微氧高濃缺氧/好氧法等;

d)污水深度處理與回用:混凝、過濾、臭氧氧化、超濾(UF)、反滲透(RO)等。

4.5.3.7污染處理設施參數

包括參數名稱、設計值和計量單位,其中參數名稱包括污水處理量、年運行時間、污染物出口排放濃度等。廢水總排放口污染物包括pH值、COD、氨氮、石油類等;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污染物為排放標準中控制的污染物,具體見表3。

排污單位填寫污水處理設施詳細參數時,可選填附錄C中表C.19~表C.42。

4.5.4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編號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應填寫排污單位內部污染治理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環水體〔2016〕189號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并填報。

排放口編號應填寫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對排放口進行編號的,則根據環水體〔2016〕189號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并填報。

4.5.5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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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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