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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

時間:2017-08-29 14:24

來源:環保部

HJ□□-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煉制工業

HJ□□-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化學工業

HJ□□-20□□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試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第4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

《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

《關于印發<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的通知》(環辦〔2015〕104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號)

《關于加強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動監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1488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石油煉制工業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

指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油蠟、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業。

3.2石油化學工業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

指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工業。

3.3合成樹脂工業syntheticresinindustry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單體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應結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產合成樹脂的工業,或者以普通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產品的工業。

3.4許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濃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特殊時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據國家和地方限期達標規劃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等。

3.6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排氣筒和企業邊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3.7揮發性有機液體volatileorganic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有機液體:(1)20℃時,揮發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大于0.3kPa;(2)20℃時,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0.3kPa的純有機化合物的總濃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申報要求

4.1基本原則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填報基本情況,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相應信息表。填報系統下拉菜單中未包括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

4.2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郵政編碼、行業類別(填報時選擇石化相關行業)、是否投產、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重點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及文號(備案編號)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及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及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二氧化硫總量指標、氮氧化物總量指標、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氨氮總量指標、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如有)等。

4.3生產裝置與設施

4.3.1一般原則

在填報“生產裝置與設施”時,需選擇行業類別,適用于本標準的生產設施,選擇石化相關行業;執行GB13223的生產設施選擇火電行業。

生產裝置與設施主要填寫生產裝置名稱、生產裝置編號、主要工藝名稱、生產設施名稱、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原料名稱、產品名稱、加工/生產能力、年運行時間及其他。

4.3.2生產裝置

按照工業小類分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合成橡膠制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化學試劑和助劑、合成纖維制造,各小類涉及的主要生產裝置以及公用設施見附錄A。

若為聯合生產裝置,應分別填寫每一套裝置,如常減壓催化聯合裝置應分別填寫常減壓蒸餾裝置、催化裂化裝置,對二甲苯聯合生產裝置應分別填寫吸附分離裝置、歧化裝置、芳烴抽提裝置等。

若吸收、精餾、萃取、過濾、結晶、干燥、汽(氣)提設施用于前序反應物料的分離精制,則不單獨填寫,如丙烯腈生產裝置的反應氣吸收塔、吸收液精餾塔等。

4.3.3生產裝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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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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