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9 14:24
來源:環保部
總量控制指標包括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環評批復時的總量控制指標、現有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等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單位以一定形式確認的總量控制指標。
排污單位填報許可限值時,應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寫明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計算過程。
排污單位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規定的,排污許可證按照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核發。
5.2.2許可排放濃度
5.2.2.1廢氣
以產排污環節對應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為單位,明確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
工藝工藝加熱爐、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煙氣、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酸性氣回收裝置尾氣、氧化瀝青裝置廢氣、含鹵代烴有機廢氣、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其他有機廢氣、鍋爐廢氣、焚燒尾氣等有組織廢氣中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或速率限值按照GB31570、GB31571、GB31572、GB13271、GB18484和GB14554確定。
離子液法烷基化裝置催化劑再生煙氣、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脫硫再生煙氣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確定污染物排放濃度。
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廢氣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按照GB31570、GB31571、GB31572和GB14554確定。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按照《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號)及《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號)要求執行。其他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確定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若執行不同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多臺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廢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則執行各許可排放濃度限值中最嚴格的限值。
5.2.2.2廢水
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按照GB31570、GB31571、GB31572確定。
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確定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若排污單位的生產設施同時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廢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
5.2.3許可排放量
5.2.3.1廢氣年許可排放量
5.2.3.1.1有組織排放源
a)主要排放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按公式(1)計算。
b)排污單位有組織排放源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
排污單位有組織排放源主要排放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為各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之和,采用公式(2)計算。
5.2.3.1.3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
a)計算方法
未設置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設施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常壓儲罐,其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采用公式(4)~公式(11)自動計算。
1)固定頂罐:
2)浮頂罐:
上述所列公式中符號解釋見環辦〔2015〕104號文中《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b)計算參數
1)儲罐參數:包括罐體、浮盤、密封、浮盤附件等。
2)介質參數:有機液體雷德蒸氣壓(取近1年實際儲存物料雷德蒸氣壓的最大值)。
3)氣象參數:包括大氣壓、日平均最高環境溫度、日平均最低環境溫度、水平面太陽能總輻射和年平均風速。
4)設計運行參數:物料儲存溫度(近1年平均值)、固定頂罐年平均液面高度、設計周轉量。
以上參數信息,除氣象參數由平臺自動選取距離最近的氣象數據外,其余信息由排污單位參照附錄B中表B.3~表B.5填報。
c)填報要求
1)排污單位填報的儲存介質與罐型應符合GB31570、GB31571和GB31572要求。
2)若不符合相關要求,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在計算年許可排放量時,按照符合排放標準要求的參數進行核定。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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