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3 14:56
來源:四川省環保廳
除吸收法外,其它各類治理技術需配套有效的除漆霧預處理設施,如水噴淋、金屬過濾網、濾布、過濾纖維、無紡布等。
預處理后,顆粒物含量不得高于10mg/m3。
若后續治理技術包含吸附法,采用水噴淋預處理的廢氣需進行除濕處理。
各種預處理設施可單獨或串聯使用。
5.3.4.2吸附法設施建設要求
吸附法可用于各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有機廢氣治理。廢氣中VOCs濃度不宜高于200mg/m3。
吸附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有機廢氣處理效率需達到80%以上,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50051的規定。
吸附劑可選擇顆粒活性炭、蜂窩活性炭、活性炭纖維和分子篩等。
蜂窩活性炭和蜂窩分子篩的橫向強度應不低于0.3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8MPa,蜂窩活性炭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750m2/g,蜂窩分子篩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350m2/g。
活性炭纖維氈的斷裂強度應不小于5N(測試方法按照GB/T3923.1進行),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1100m2/g。
選定吸附劑后,吸附床層的有效工作時間與吸附劑用量,應根據廢氣處理量、污染物濃度和吸附劑的動態吸附量確定。
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2.5kPa。
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
對于采用蜂窩狀吸附劑的移動式吸附裝置,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對于采用顆粒狀吸附劑的移動床和流化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用量、粒度和體密度等確定。
吸附設施的前后開設永久采樣口,對設施實際處理效果進行監控。
明確吸附劑更換周期,更換后的吸附劑應交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理。
5.3.4.3吸收法設施建設要求
吸收法適用于各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有機廢氣治理。
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80%以上,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50051的規定。
吸收塔可采用噴淋塔、填料塔或旋流板塔單獨使用,也可串聯使用,或結合低溫等離子體等其他治理技術聯合使用。
根據吸收塔類型確定最佳的空塔氣速、液氣比以達到最高治理效率。
廢氣經吸收塔處理后需進行除霧處理。
5.3.4.4吸附—催化燃燒法設施建設要求
吸附-催化燃燒法適用于各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有機廢氣治理。
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80%以上,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50051的規定。
廢氣吸附階段可選用各種類型活性炭或其它吸附材料作為吸附劑,濃縮后廢氣的混合爆炸極限應低于廢氣中最易爆組分爆炸極限下限的25%。
進入催化燃燒裝置前廢氣中的顆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時,應采用過濾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催化劑的工作溫度應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時間高溫沖擊。設計工況下催化劑使用壽命應大于8500h,蓄熱式催化燃燒裝置中蓄熱體的使用壽命應大于24000h。
催化燃燒裝置的設計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應高于40000h-1。催化燃燒裝置的壓力損失應低于2kPa。
燃燒過程產生的熱量應進行回收,熱能回收效率不得低于35%。
治理設施安全措施應符合《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7-2013)中關于安全措施的規定。
5.3.5管理要求
5.3.5.1企業管理要求
企業應對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管理負責。
治理設施的管理應納入生產管理中,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并對其進行培訓,使管理和運行人員掌握治理設備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具體操作和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企業應根據實際生產工況和治理設施的設計標準,建立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明確耗材的更換周期和設施的檢查周期,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賬制度,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企業應建立治理工程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主要維護記錄內容包括:
治理裝置的啟動、停止時間;
吸附劑、吸收劑、過濾材料、催化劑等的質量分析數據、采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治理裝置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治理設備進、出口濃度和吸附裝置內溫度;
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
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
吸附法、吸收法產生的的危險廢物、污水等處置情況。
由于緊急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必須對治理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編制與治理設施相關的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5.3.5.2環保部門監管要求
檢查企業與治理設備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核查治理設施運行過程的維護記錄和臺賬。
應核查治理設施耗材(吸附劑、吸收劑、過濾材料、催化劑等)的流轉記錄。包括采購記錄(含采購時間、采購量及質量分析數據)、更換時間與更換量的維護記錄。
按照治理設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規程,依據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對治理設施進行定期監測,評估其治理效率。
核查治理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與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處置。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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