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6 13:46
來源:環保部
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原則與方法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設置及分類,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序、標準文本結構和技術內容要求,以及確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術方法,規定了標準編制說明的內容及地方標準備案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168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565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
HJ□□□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原則與方法
HJ□□□環境保護最佳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為防治環境污染,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限制排入環境中的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或數量或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種大氣污染物排放活動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具有強制效力。
3.2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local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防治環境污染,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制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3.3廠界enterpriseboundary
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4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排放,通過縫隙、通風口和類似開口(孔)等無規則方式排放到環境中。
3.5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排放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核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6新建企業newfacility
排放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核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
3.7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為防治區域性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進一步降低大氣污染源的排放強度,采用國際領先排放控制技術,更加嚴格地控制排污行為而制定并實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重點地區。
3.8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forindustry
適用于某一特定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也稱為行業適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9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forgeneralfacilities
適用于多個行業的通用設備、通用操作過程等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有鍋爐、電鍍、鑄造、工業爐窯及惡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3.10綜合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integrated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適用于未制訂行業型和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其他行業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體系設置與分類
4.1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共同構成適用于地方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并優先執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2地方應按照實現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的原則,根據當地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和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設置,構建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系統科學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4.3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由行業型、通用型和綜合型三類排放標準構成。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只適用于特定行業企業,綜合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沒有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企業。優先執行地方和國家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4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所有具備相應排放設施或污染物排放行為的行業,在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不規定鍋爐、電鍍、工業爐窯、惡臭、鑄造等通用排放設施的排放控制要求。
4.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5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
5.1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依法制定,標準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稅收、環境執法等環境管理要求。
5.2應根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規劃目標,結合當地的經濟承受能力和技術水平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制定出的排放標準應嚴于相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5.3應開展全面深入的基礎數據收集和現場調研,必要時應進行系統的現場實測,真實反映排放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征,能夠客觀、公正制定排放標準。
5.4應對生產和排放控制技術進行分類分級,明確各類排放限值的達標技術,使制定出的排放標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5制定出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與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之間協調配套;有完善的監測要求,配套的監測方法標準能夠滿足標準實施,規定手工監測數據和在線監測數據的達標判定內容。
5.6應充分吸收借鑒我國和發達國家、地區和組織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經驗,使制定出的排放標準具有先進性。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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