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23 14:09
來源:太原市環保局
日前山西省太原市發布了《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并于2018年5月1日開始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8年3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3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6日通過的《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決定予以批準。
太原市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建設文明開放富裕美麗太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強化監管、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優化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單位,給予扶持和幫助;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自覺踐行綠色、節儉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倡導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削減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削減計劃,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年度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排污單位。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網格化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
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大氣環境違法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十五條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禁止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環保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
排污單位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配合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電視、報刊和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公開環境信息,并在單位門口等顯著位置公開實時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數量、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等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鋼鐵、石油、有色金屬、電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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